1、送达异议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1、贵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假设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显然,贵院通过专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法律文书,应当以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有效送达地址。鉴于申请人长期在某某省某某县老家居住,在某某没有经常居住地更没有办理暂居手续与居住手续,显然贵院的邮寄送达应该以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有效送达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
2、书的假设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贵院仅仅通过邮政机构 联系申请人要求签收,而申请人远在某某老家显然无法签收,贵院就以“拒签为由认为已经有效送达申请人,而不能查明“拒签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签收还是因为在现场不愿意签收,显然送达程序不合法。至于2023年2023月27日郑某某签署的送达回证,一方面郑某某并非申请人的家属更不是申请人的代理人,另一方面该签收距离开庭时间缺乏15日,显然贵院安排的开庭时间也存在重大疏漏。 2、贵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