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镇街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员证管理方法(精) XX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XX市电梯平安监督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朱克江 2023年11月22日 XX市电梯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平安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XX省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市和市
2、(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住保房管、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平安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平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鼓励电梯使用中所涉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电梯平安责任保险。支持相关单位开展电梯平安、节能等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电梯生产、使用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学校、社会团体、物业效劳企业、电梯
3、日常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开展法律法规和电梯平安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平安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平安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平安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并单向开放新安装电梯标准平安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检测分析、应急救援。 本方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逐步开放标准平安信号接口。 第十条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平安使用等异常情况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或者日常维护保
4、养单位提供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帮助,协助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从事电梯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电梯的,应当明确在国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及相关的平安性能连带责任。 (二)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平安监督检验;承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改造、重大维修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三)电梯的改造、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改造、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四)撤除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平安施工合同,制
5、订平安撤除方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购有相应资质企业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书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住宅电梯的选配还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标准。 (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其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齐全的质量证书,并提供有关平安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第三章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应当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人
6、委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使用单位为接受委托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使用单位为工程建设单位。 (四)多方共有产权的电梯,由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 (五)所有权人出租含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否那么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所有权人。 无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其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物业效劳企业作为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在用电梯处于平安运行状态,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电梯平安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平安技术档案。 (二)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平安标
7、志,包括。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平安使用须知、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 等。 (三)根据使用场所、用途和平安需要,配备有资质的电梯操作人员。 (四)确定专业人员保管、使用电梯层门三角钥匙,保证消防、报警通话等系统的平安可靠。 (五)确保电梯平安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还应当满足相应的使用管理要求。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平安隐患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复使用日期。消除事故隐患前方可重新使用电梯。 (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变更日常维护
8、保养单位的,应当催促后续维护保养单位确认被交接的电梯处于平安状态,并向检验机构申领新的平安检验合格标志。 (八)确保电梯经平安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新安装电梯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以下公共场所和新安装住宅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平安运行监示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效联网: (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机构。 (二)广场、公园、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道、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停车场。 (三)商场、超市、宾馆、写字楼、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四)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
9、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等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电梯平安运行监示系统标准由市质监部门另行制定。 本方法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电梯,应当在改造时加装电梯平安运行监示系统。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机构申请电梯平安评估: (一)电梯使用超过2023年的; (二)故障率高,影响平安使用的; (三)需要电梯平安评估的其他情形。 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住宅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余额缺乏的,资金的筹集和使
10、用方法由市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与电梯相关的广告业务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电梯改造、重大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检验收费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逾期未申请的,除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外,电梯的检验日期不变。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保有量和使用状况配备电梯平安管理员。1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至少配备1名电梯平安管理员。 电梯平安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记录,催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做好质量检查和相关保养、故障、事故等记录。 (二)监督电梯日常维护
11、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三)发现电梯运行存在平安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向本单位负责人作出暂停使用的建议;对存在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可以决定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条电梯乘用人员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违反电梯平安警示标识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处于非平安状态下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撤除、破坏电梯平安检验合格标志、平安使用须知、警示标识、报警装置和平安控制回路等电梯平安部件。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六)无监护人陪同的儿童单独乘坐电梯。 (七)其他危及电梯平安运行或者人身平安的乘用行为。 第
12、二十一条电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报废手续: (一)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超过平安技术标准、标准、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废的其他情形。 已报废的电梯禁止转让、出售和再次使用。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和过户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质监部门备案,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办理变更平安检验合格标志等相关手续。第四章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资质; (二)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并保持24小时
13、有人值守; (三)建立健全平安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人员平安质量责任制、平安操作规程、平安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二十五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轿厢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和投诉 。 第二十六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现电梯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质监部门报告。 (二)故障难以及时排除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
14、拒绝配合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报告。 (三)不得使用无证人员和非本单位人员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时,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操作人员证书。 (四)详细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情况,并按照规定报送质监部门。 第二十七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效应用电梯平安运行监示系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实施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外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应当到市或者市(县)质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化解电梯事故及严重事故隐患中的社会矛盾纠纷。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应急救援社会网络并指导运行,及时、有效救援电梯平安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应急预案,并按照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发生电梯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除不可抗力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