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预防、操纵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记者从全国普法办公室理解到,为了引导广阔人民群众深化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构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征询答,共二十三征询。法律知识征询答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治理处分法等有关内容,为当前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参考,着力推进依法防疫,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
2、识征询答:20、对预防、操纵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操纵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平安和农业、林业消费。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别情况,需要出售、购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获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治理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3、。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第三十条规定:“禁止消费、运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造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造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四十九条规定:“违犯本法第三十条规定,消费、运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造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顿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施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品种、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