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主项变更更正申请书 居民变更更正户口 办事指南。户口登记工程变更更正,包括对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效劳处所、职业、文化程度变更,和对出生日期的更正。在审批权限上,对婚姻状况、效劳处所、职业、文化程度、住址等户口登记工程已经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可依据相关证件当场予以变更;对申请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主要户口登记工程的,由派出所调查后,报县市公安局分局审批;对申请变更性别、民族和更正出生日期等三个主要户口登记工程的,由派出所调查,县市公安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所需材料: (一)姓名变更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居民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书 3、单位或村委、街
2、道办事处证明 4、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工程审批表 5、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6、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7、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8、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 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二)民族成份变更 1、父母之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 2、居民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书 3、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分别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和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备案证明 4、居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工程审批表 (三)性别变更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户籍证明) 2、居民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书 3、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工程审批表 4、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确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的,提供足以证明性别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 5、实施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性别工程的,需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性别工程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四)出生日期更正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证明) 2、居民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书 3、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工程审批表 4、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确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的,提供足以证明年龄
4、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证明。对难以提供原始凭证材料证明的个案,由最初受理民警写出翔实的调查报告,逐级上报审批。 以上所需材料根据申请变更更正的户口登记工程不同,分别提供上述对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和期限: 具备以上条件者,请拟申请变更更正的人员下载并如实填写居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工程审批表和居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工程受理表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有关户口登记工程。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和更正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工程事项时,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逐级上报。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