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请求事项:解除对xxxxxxxxxxxx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x与xx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xxx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xx在XX市开xx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xx.合同约定,xx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2023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2223年1月31日前办理
2、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xx在202223年1月31日实付局部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20231元xxxxx承诺在202223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xx在约定的202223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2023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
3、的仲裁条款,于202223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xx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置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局部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xx与xx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xx支付剩余价款;xx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