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丧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
2、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平安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平安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平安防范工作,实现平安储存。 第二条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前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
3、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条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平安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
4、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五条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对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平安设备齐全,做好平安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第六条火
5、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2、井下运输: (1)运送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做到停车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禁止装雷管装在衣袋内。 (5)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6)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7)运送炸药和雷管人员不得相跟,两人间距至少大于5米。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