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61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73号)的要求,由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等单位主编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已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批准为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为DB11/T751-2010,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7)1209号)、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二、三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829号)同时废止。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根据该规程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全体业主确定住宅物业项目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该规程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