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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docx

1、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方法 1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标准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平安,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平安保障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新改扩建设计供水能力3000m/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设计供水能力300

2、0m/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前的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由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涉及防病331 改水工程的,要对工程落实到病区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饮水平安工程年度投资方案,在与开展改革、水利部门沟通的根底上,制订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工作组,根据工程进度,通过参与工程技术审查、检查、验收和专题论证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评价结束后,专家工作组应当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第七条卫生学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给当地

3、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卫生学评价 第八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覆盖的范围和病区类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平安要求的落实情况,即工程卫生风险性评价;建成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分析。 第九条卫生学评价中的水质卫生检测包括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 测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3)要求的全部常规指标。 第十条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水质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执行;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3)进行评价。 第十一

4、条卫生学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覆盖的病区村、病区受益人口数、水源水质、水处理工艺、输配水系统的卫生风险性评价、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分析及评价、供水单位水质分析能力评估等。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报告的标准性文本,由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卫生部、国家开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那么(试行)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那么(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文号:全爱卫办发

5、(202223)4号发布日期:202223-5-6执行日期:202223-5-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方案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办公室: 开展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长期发挥卫生防病效果的重要根底;其评价结果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科学、标准地指导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根据卫生部、开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2223)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那么(试行)(以下简称细那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

6、地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方法(试行)和细那么的具体实施方法,以保证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那么(试行)。doc二八年五月六日 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那么(试行) 为科学、标准地指导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 评价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平安和身体健康,依据卫生部、开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2223)3号)制定本细那么。 1.目的范围 通过对农村饮水平安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长期发挥工程卫生防病效果,为广阔人民群众健康效劳

7、。 对设计供水能力3000m3/d的新(改、扩)建的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开展卫生学评价;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 2.组织管理 2.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是农村饮水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获取年度投资方案、制订评价年度方案、组建专家工作组、审核评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管理评价资料。 2.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负责本省(区、市)卫生学评价专家的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家名单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备案。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专

8、家不得参加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 2.3评价专家工作组主要由公共卫生、卫生管理和给排水专业的专家组成。每个评价专家工作组成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担任专家组长的应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3.工作程序 3.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按照饮水平安工程年度建设方案,制订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方案,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展改革部门。 3.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根据工作方案适时组建单个工程评价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工程卫生学评价方案,开展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 3.3卫生学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开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

9、主管部门。 3.4专家工作组进行卫生学评价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4.内容方法 4.1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成前卫生学评价主要是以参与专题论证会等形式,开展水源卫生学评价、工程设计评价、工程技术审查等,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存档。 4.2农村饮水平安工程建成后卫生学评价4.2.1新(改、扩)建工程卫生学评价应在工程试运行后期、竣工验收之前开展。 4.2.2核查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和病区类型;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平安要求的落实情况。 4.2.3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设计供水能力3000m3/d的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平安工程

10、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由通过计量认证的地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执行。专家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3)进行评价。 4.2.4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收集有关卫生学资料。 4.2.5评估水厂化验室的水质分析检测能力。 4.2.6查验水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制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等。 4.2.7评估水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4.2.8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达标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卫生学评价除对照有关标准进行单一因素评价外,还应结合现场调查、卫生监测、化验室检测

11、、试验和健康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作出综合评价。 5.技术要求 5.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5.1.1水源选择 (1)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应从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卫生防护、供水连续性、供水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应低于容许开采水量。采用海水淡化时,原水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水源水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 (4)当原水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又无其他适宜的水源时,应采取适当的预处理措施

12、。 (5)水源供水量保证率应不低于95%.(6)当水源水量不能同时满足多种用水需求时,应按照优先保证生活饮用水供应的原那么,统一规划、调度水资源。 5.1.2水源卫生防护(1)水源卫生防护管理 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水源地应确定保护范围,落实防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跨行政区域的水源及其集雨面积范围内,应根据有关法规明确并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供水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开展饮水工程建设、环境卫生改善和公民健康素养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保护水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2)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

13、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定。在卫生防护带和生产厂区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和范围。在净水厂外围30m内,不得设置生活住宅区、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污水渗透沟渠,不得设立垃圾、粪便、废渣等堆放场,并严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铺设位置。 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持久性、剧毒性农药。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m,砾石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m范围应设为卫生防护区。 (3)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 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在划定的水源保护流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

14、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以水库、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局部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 凡新建的有一定容量的水源地,如水库、堰坝等,首次作为水源使用前必须进行清理和消毒处理。 对处于枯水期的内河、水库等水源“死水位时底层淤泥引起的水质变化,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利用水电站尾水作为饮用水源时,应对电厂发电、检修过程提出卫生学防护要求。对明渠输水沿线可能引发的各种卫生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对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的污染源要逐步建立 信息数据库,并制订水源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地的护岸绿化和植被应选择适宜的乔木和灌木,以保护和改善水质。 5.2取水构筑物 水厂

15、取水构筑物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注意下述原那么。 5.2.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1)大口井井口应高出地面50cm,并保证地面排水畅通;50m半径范围内无明显的污染源。(2)核查管井设备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核查管井竣工时的水位、消毒和水质检测结果记录。(3)应定期观察管井水位并记录,如井底淤积过多、影响水量或水质时,应及时清理。(4)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cm,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m的不透水散水坡。 (5)对水质不良的非开采含水层应封闭,封闭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浆。 5.2.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1)河流取水一般应选择在水流顺畅、靠近主流的河段,避开回流区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时,应考虑咸潮对取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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