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矿用产品平安标志证书治理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平安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平安标志证书)的监视治理,标准平安标志证书的使用,按照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平安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治理。第三条 平安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消费、出售和使用的凭证。第四条 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负责平安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治理工作。第五条 施行平安标志治理的矿用产品,必须获得平安标志证书,在平安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平安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第二章 平安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 平安标志证
2、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批预备案。第七条 平安标志证书的式样:平安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平安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局徽;平安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平安标志编号、消费单位、消费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平安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平安标志编号、申请单位、消费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平安标志编号是平安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平安标志证书反面印有持证须知。第八条 平安标志证书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监制,加盖矿
3、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印章。第三章 平安标志证书的使用和治理第九条 平安标志证书的使用:(一) 能够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平安标志证书;(二) 能够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平安标志证书。第十条 获得平安标志证书的消费单位应当恪守以下规定:(一) 建立平安标志证书的使用和治理制度,对平安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 不得利用平安标志证书进展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平安标志证书;(四) 接受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对平安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视检查。第十一条 在平安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平安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第十二条 在平安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消费的、或觉察产品标准存在平安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平安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平安标志证书。第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平安标志的,暂停使用平安标志证书;被撤销平安标志的,平安标志证书收回。第四章 附 那么第十四条 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