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标准本局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司法局系统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错案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本方法追究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方法所称错案,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成心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失实,证据缺乏,定性不准,适用法
2、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有误,作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第三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分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成心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条错案的认定渠道有: (一)审判机关依法撤销、局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 (三)行政执法检查; (四)当事人控告、申诉、群众举报、监察机关和上级司法机关移交或新闻媒体曝光; (
3、五)其他能够认定错案的渠道。 第六条错案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一)因执法人员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行政执法意见经执法人员所在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造成错案的,应由该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执法人员成心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由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执法人员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由审查批准机构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行政执法意见经相关机构会签后报局领导批准造成错案的,应由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的负责人、会签机构经办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的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局领导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
4、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错案的,主持会议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加会议讨论决定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因机构负责人的行政指令造成错案的,应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负责的执法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行为而造成错案的,由指派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分别按照以下规定追究: (一)错案情节较轻,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错案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较大,按照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5、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发生错案的,执法人员及审查批准的机构负责人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所在机构不得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错案符合第七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所在机构的执法人员和机构负责人,在当年的公务员考评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错案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而造成错案的; (二)成心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造成错案的; (三)错案发生后,成心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四)威胁、收买举报人或案件查处人、阻碍错案查处工作的; (
6、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错案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因过失造成错案且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错案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错案查处工作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错案追究工作由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具体事项由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机构办理。因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违纪行为而造成错案的,先由政工科调查后移交领导小组,按本方法追究。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的追究: (一)认定的错案属于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局法制部门应当提
7、出责任追究建议,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直接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定的错案属于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局法制部门应当提出立案建议,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政工科调查处理。 (三)认定的错案属于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局法制部门应当会同局政工科提出建议,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局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司法局提出追究错案责任的申请。局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局法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