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专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升县(市)科技进步水平,强化科技进步对县(市)经济社会开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县(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和科技XX县区(市)专项工作“十一五“规划,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XX县区(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有力保证,是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有力抓手和有效载体。开展科技XX县区(市)专项工作将有力提升县市科技进步水平和支撑能力,并强化科技进步对县(市)经济社会开展
2、的引领支撑作用。 第三条专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开展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以下简称科技进步考核)、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方法对科技进步考核和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做出规定,所指县(市)包括县、县级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中的区、旗等。 第二章科技进步考核 第五条科技进步考核是对全国县(市)政府推进本地区科技进步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科技进步考核内容包括加强科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情况、科技进步的政策环境、科技开展水平、科技工作自身能力建设以及科技推动经济与社会开展的成效等几个方面。 第七条科技进步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科技部在考核年发布
3、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对县(市)前两个年度的科技进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中,政府财政科技投入、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科技管理机构建设情况等三项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和考核专家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专家组一般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共7-9人组成。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考核,严格把关,保证数据真实与准确,考核结果及各项材料应于考核年7月底之前报送科
4、技部。 第十一条科技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确定通过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名单。 第十二条对通过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的推荐意见,按30%左右的比例确定科技进步先进县(市)。 第三章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建设,是在全国选择科技进步水平高、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县(市),通过加强指导和支持,探索和总结加速县(市)科技进步的途径和经验,对同类地区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十四条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应具备较高的科技管理水平,较强的科技实力,良好的创新环
5、境,科技进步对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开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作用显著,具有区域代表性和明显的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申报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必须连续两次通过科技进步考核并获得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市)称号。 第十六条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的申报应按科技部发布的申报要求,由当地政府提出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科技部。 第十七条科技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通过评审的县(市)根据评审意见在两个月内编制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建
6、设规划,并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九条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建设实施期一般为3年,实施期内组织中期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实施期满后,根据有关县(市)上报的建设规划和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第四章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负责科技XX县区(市)专项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科技XX县区(市)专项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领导、组织和推进本地区的专项工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省、
7、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开展与专项工作相关的研究、培训、考评以及科技进步态势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和联合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专项工作开展。 第二十五条建立专项工作年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底要向科技部报送本地区专项工作年度总结。 第二十六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并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与交流,总结经验,扩大影响,形成制度。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在组织科技进步考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被评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的党政领导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通过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在符合相关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等国家科技方案,并在立项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十条对考核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县(市)取消其当年考核资格;对弄虚作假情况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当年的考核结果作废。 第三十一条对未通过科技进步考核或验收不合格的国家科技进步示XX县区(市),取消其示XX县区(市)资格。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