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公司所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负的责任,保证集团及省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促进公司健康开展,依据省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方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
2、企业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1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及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和各单位正职是其职责范围内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
3、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务院国资委、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健全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制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理论、政策和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约
4、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大工程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集团和省公司的有关规定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企业依法合法诚信经营,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七条公司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网络分公司,各县、区分公司,公司各部门、中心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各单位党组织应将贯
5、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书面报告公司党委、纪委,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人员相结合,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3第九条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党群、工会等部门参与;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专门考核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党群、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6、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业绩考核和对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考核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归入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根据工作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负直接领导
7、责任;对应管或参与决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正职要切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4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起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班子正职要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深刻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报公司党委和纪委。问题特别严重的,班子正职应主动辞职或者给予其免职。 第十四条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本实施方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
8、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拖延推诿、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件,致使国家、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构成失职错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公司人事制度选人用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5为的人的,给予
9、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弄虚作假,或者对下属人员以上行为默许和纵容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
10、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责令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该领导人员辞职或者给予其免职。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上述七种情形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参照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给予相应处理。 6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构成集体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集体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予以追究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改组。 第十六条对违反以上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