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XX县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五篇 对XX县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点思考 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正因为关系到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而越来越受各方关注。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今年,X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指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指派律师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7件,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做好法律效劳和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其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与法律援助工作又是一个不可无视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XX省XX县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进行初步的对策研究。 一、X
2、X县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给予义务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温家宝总理在2023年3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要做好法律效劳和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中,国家是义务主体,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国家应该保障不能获得收费法律效劳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根据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以下未成年人国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
3、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三)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重点表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
4、,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等其他民事案件那么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对于那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成为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未成年人,如果不能获得法律帮助,可能他们的案件就根本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他们的权益真正受到侵害,但却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援助范围的局限,致使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享受不到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理念是公平、正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未成年人是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如果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家庭确实困难,请不起律师,国家再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合法权益无从 2得到保护,未成年人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心。根据目
5、前法律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表达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追索抚养费等案件,而对于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等案件却没有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虐待、遗弃、教师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为数不少,还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对于这些案件,却不在国家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未成年人也往往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其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范围过窄 国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
6、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根据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就限制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只能由其父母代为申请。如果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父或母不去申请或者父母双方都是侵权人的该由谁代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没有规定,这些案件很有可能就会成为隐性案件。 (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缺乏专业化。 我国有大约四亿未成年人,律师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中正在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专业律师的数量还远远不能到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由于在很多地区还根本没有或严重缺乏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律师,目前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也还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有些律
7、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不专 3业,因此导致在法律援助实践中,还未真正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专业化、办理专业化。 (四)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机构,不管是专业、人力、物力、能力等方面的资源都非常有限。但是在对有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还需社会的救助,例如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急需进行医疗,但当事人家庭贫穷无力交付医疗费等。由于法律援助机构自身条件所限,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再为受援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然而缺乏经济的帮助就可能会导致法律援助无法开展或效果不显著。因此,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真正到达援助的目标,就需要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
8、不完善,有些真正需要救助的对象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救助。 三、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虽然我国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也有了很大开展,但还存在着很大的缺乏,例如法律援助范围过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太小、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与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没有什么区别等等。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中规定法律援助内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将所有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法律援助保护范围。同时,还应
9、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建议补充规定如 4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均有权代为提出申请。此外,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实施、资金等方面也应给予立法的有力支持,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二)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 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不仅可以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而且也可以对急需医疗等救助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也可以接受企业、社会的捐助。如果还不能提供足
10、够资金来满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罚款或者赔偿制度来补充法律援助的资金。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父母侵权或者父母有能力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聘请律师而没有聘请的,法院应该判决父母支付法律援助费用或者根据情况处以罚款,来弥补法律援助经费的缺乏。 (三)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政府从法律上扶贫救弱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共同出发点与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保障诉讼公正。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取消了减、缓费用的规定,但凡符合条件的一律给予免费的法律帮助。建议司法救助也应当扩大范围,对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案件予以免收诉讼费,一是可以减轻当事人到法院解决纠纷所面临诉讼费的压力
11、,使当事人可以充分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必为诉讼费的多少来限制自己的诉讼请求;二是可以保障法院在处理法律援助案件时的公正、公平的地位;三是能够改善弱势群体进入诉讼后的不利地位,确 5保“政府从法律上扶贫救弱的精神贯穿法律援助的全过程。 (四)对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给以社会救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儿童享有生存、受保护、开展与参与四项根本权利,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儿童救助制度,制定了儿童福利法或救济法,为实现儿童权利提供保护与救助。而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几乎空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缺乏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规定。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政策, 综上所述,XX县区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刚刚起步,还存在很多困难。今年,XX县区援助中心共受理未成年援助案件11件,其中刑事7件,民事4件。面对诸多困难和挑战,我们希望积极探索,尽快落实、完善与时代开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