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政协沟通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政府与区政协的工作联系,增进沟通,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区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及远景目标,区政府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重大决策,区政府拟定的重要标准性文件,在作出确定前及执行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要与区政协进行协商或征求意见。每年的区政府工作报告、区财政预算及决算报告,在提请区人代会审议之前,先征求区政协常委会意见。凡征求意见的议题及会期确定后,要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参与会议的政协委员。 二、区政府全体成员会议以及经济、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会议,邀请区政协领导或有关专委会负责人列席。 三、区政府确定一位领导负责联系区政协工作,挂念处理有
2、关事宜。 四、区政府组织重要专题调研以及专项检查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区政协开展视察、考察、专题调研、重要的专题座谈以及每年一次的全委会,凡邀请区政府或有关部门领导的,应乐观参与。 五、区政府组团外出或出国出境考察、访问、招商引资以及重大涉外活动,视状况邀请区政协派员参与。 六、区政府每年不少于两次向区政协通报经济形势和社会进展等重要状况,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并依据区政协的要求准时通报政府的有关工作。 七、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区政协的提案、建议案,应乐观负责地进行争辩处理。区政协主席阅示过的重要提案、建议案,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阅批,进入督办程序,由办公室负责督办,承办的有关部门应准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区政协反响。区政府每年向区政协通报一次提案办理状况。 八、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与政协特地委员会对口联系制度,通报本部门工作状况,听取意见和建议。部门召开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特地委员会负责人列席。部门分发给区政协的文件,应同时发至政协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