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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docx

1、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现将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分法公布施行后,除行政处理决定仍旧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项行政处分必须依照行政处分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分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处分

2、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区分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决定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现对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政府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批准权限应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依照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3、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分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处分决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四、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4、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开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分决定。 六、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分决定。 七、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开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

5、地使用权的,也应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八、依照根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根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九、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处理决定。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此之前发布的规章以及对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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