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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宪法宣誓制度现状及立法规制.docx

1、宪法宣誓制度现状及立法规制 。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期安定与可持续开展不仅需要有效的经济建设,也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宪法宣誓不仅仅是一项重要的仪式,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国法制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根本内容与现状,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希望本文能为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制度 我国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明确了宣誓的主体、誓词的内容、宣誓的流程,并于2023年2月24日对宣誓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通过宪法宣誓制度,公职人员可以

2、增强自身的职业使命感与工作的上进心,提高各个方面的素质,有利于构建“效劳型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提供社会效劳,解决更多的民生问题,提高人民的幸福感。下面,先对宪法宣誓制度进行概述。 一、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概述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誓词内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第一,宪法宣誓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是宪法,有明确的条文来对这一制度进行标准,这表达了宪法宣誓制度的约束性,因此宣誓不是一种简单的

3、形式,它具有明确的规定与固定的章程,是宪法制度的直接表达。第二,宪法宣誓制度的宣誓主体是国家的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在其就职前进行宣誓,不仅是忠于宪法、忠于国家的表达,也是对自身的警醒与约束。第三,宪法宣誓仪式是法定程序,如果省略或者违反了宣誓这一程序,那么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庄严、公开的宣誓行为是国家公职人员对社会公众的承诺,也代表着社会公众可以对其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宣誓的誓词,社会公众对宪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助于培养广阔人民的法律意识,表达了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性。第四,宪法宣誓的对象是宪法,这是宪法宣誓区别于其他宣誓的关键

4、所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达了对国家公权力的约束与对公民私权利的保障。如果宣誓的对象并非宪法,就无法表达法治的重要性,违背了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制。 二、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形式方面。 1.效力不强。在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之际,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法律环境仍存在很多问题,为了防止草率立法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期问题,弥补宪法宣誓制度的空白,全国人大常委以“决定的方式创立了最初的宪法宣誓制度。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为了更加标准地对国家机关宪法活动进行管理而公布的非立法性的文件,该文件并非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是却到达了法律监管的根本目的,能够以更为简单

5、有效的手段对国家和社会的相关事宜进行约束和管制。决定的合法性与正规性是不容置疑的,其作用和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但其也带了其他的弊端,比方造成宪法宣誓的效力有限,且缺乏一定的标准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宪法宣誓的意义,削弱了宪法宣誓的法律性质。 2.缺乏统一标准。建国初期,我国并未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手段,直至2022年才开始对此进行全新的认知和探索,进一步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开展目标的宪法宣誓的概念。决定正式实施的初期阶段,各地级市人民政府XX县区级市人民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但是宪法宣誓的流程各异,形式没有统一,局部省市规定了宪法宣誓仪式的主持者,局部省市对流程进行了进一步

6、的细化,局部省市明确了宪法宣誓的具体时间,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宪法宣誓制度在各个地区的实施情况大不相同,存在流程混乱、意义不明的现象。2023年3月,这项制度被写入宪法,宪法宣誓制度更加稳定和完善,但是仍需要统一的标准和进一步的标准,如何将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与约束落实到实际的宣誓仪式中已然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立法内容方面。 1.宣誓对象不明确。宣誓对象是宪法宣誓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只有明确了宣誓的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宣誓的内容与意义。宣誓对象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宣誓对象和形式上的宣誓对象,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实质意义上的宣誓对象是宪法,而形式上的宣誓对象并不明确。因此,为了使实质意义上

7、的宣誓对象宪法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具象,我国应当明文规定形式上的宣誓对象,以进一步表达宣誓的意义。比方,美国直接向宪法宣誓,韩国向人民宣誓,意大利向选举人宣誓。 2.宣誓程序不严谨。宣誓的程序看似简单,实那么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宣誓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还要有完整和标准的誓词。目前,我国对宣誓仪式的流程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很多时候虽然举办了宣誓仪式,却没有到达真正的宣誓目的,既没有对宣誓人起到监督和警示的作用,也没有对公众起到根本的引导、告知作用,宣誓流于形式、不注重内涵已然成为常见的问题。就誓词来说,目前我国的誓词已经精简为固定的70字,誓词虽然根本概括了宪法宣誓制度的内容,表达了公职人员

8、要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特性,但不能表达不同宣誓主体的不同特性,这也使得宣誓内容有些空洞,不利于宣誓主体明白其中含义,将宣誓中所要求的精神发扬到日常的工作中。 3.缺少监督惩戒机制宣誓仪式除了要有宣誓主体和宣誓对象,还必须有见证人和监视人。见证人是见证宣誓行为,对宣誓主体的身份、行为等各方面内容进行作证的人,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而监视人是监督誓词的宣读和仪式流程的人,具有重要的监管作用。而我国对见证人和监视人的定义仍然比较模糊,没有指定特定的人来担当这两个角色,因此也很难发挥见证人和监视人在宣誓仪式中的重要作用。不完善的监督惩戒机制不利于宣誓仪式的顺利进行,容易造成誓词错误、程序混乱等

9、问题,严重影响了宣誓仪式的庄严性。 三、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立法规制 (一)制定宪法宣誓法。目前,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已被写入宪法,确立了宪法宣誓制度的最高法律效力。为保证宪法宣誓的稳定性、连续性、严肃性,彰显宪法宣誓的权威,我国应以立法的方式标准宪法宣誓制度,特别是标准宪法宣誓行为,以解决宪法宣誓制度缺乏法律标准的问题。要实现宪法宣誓由法治热点问题变为人们习惯的法治常态问题,就应当有统一的、正规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标准,应在宪法规定的根底上,制定单独的宪法宣誓法。正如公丕祥先生所说的那样“宪法宣誓制度不能一直通过决定进行标准,必须提高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具有较高的标准性和

10、确定性,经过国家公布实施的法律,我国公民必须要无条件地执行。为进一步标准宪法宣誓制度,提升宪法宣誓仪式的法律程序性,应当制定严谨的宪法宣誓标准,提供标准的宪法宣誓模型,从而确保宪法宣誓制度确实定性、强制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宪法宣誓法的立法模式,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模式,我国可结合当前法治现状,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根底上,逐步对宪法宣誓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序推进。 (二)对宪法宣誓进行补充和明确。 1.对宣誓对象进行明确。一是宪法宣誓对象是人民。我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替人民行使权利,接受监督。在全国人民面前、在公共场所,国家就职的

11、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向人民表忠诚,明确自己的就职志向,这是与我国的政治制度相符合的。例如:俄罗斯、韩国等国家总统都在人民面前、公共场所进行宣誓。二是宪法宣誓对象可以是不同宣誓主体的任命机关或选举机关,通过向任命机关和选举机关进行宣誓的方式,让被任命人或被选举人说明对宪法忠诚的精神。 2.对宣誓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一方面,为加强宪法宣誓仪式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在任职之前的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注重宣誓的地点、时间等问题。一是宣誓时间要明确,规定是在下发任职通知后,就职前或就职时宣誓,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在就职后宣誓。二是不能随意选择宣誓地点,而应当充分考虑宣誓主体的实际情况。例如:一

12、些人大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应负责组织在会议上进行宣誓。其他就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可在就职单位进行宣誓。例如:最高检、最高院组织的,可将就职单位作为宣誓地点。三是对宣誓场所进行必要的布置,以表达宪法宣誓的严肃性,除了悬挂国旗、国徽外,还应设置专门的仪式台,这些工作应在宣誓仪式进行之前就提前准备好。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宪法划分的不同职权性质的国家机关,结合其相关职权进行宣誓,宣誓要表达其职务的性质和特色。为尽快将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要求宣誓主体忠于祖国、忠于宪法、忠于职守、忠于人民,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宪法宣誓内容概括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精神信仰,但未能

13、表达出宣誓主体职位权力的理念。例如:印度、德国以及我国港澳地区,结合国家公职人员不同层级、机构和职位,都制定了具有详细职位权力理念的誓词。最后,宣誓仪式的组织机关在决定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领誓人、见证人和主持人等未做详细规定。宪法宣誓组织办在领誓人、见证人和主持人确定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所以要结合决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宣誓主体的不同,对领誓人、见证人和主持人予以详细规定。另外,还应规定宣誓仪式媒体可以公开报道,提高公众参与度。 3.加强监督机制和违誓惩戒目前实行的宪法宣誓制度,未说明其法律效力,对于违反宪法宣誓内容的一些情形未进行追究,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漏洞。在宪法宣誓制度立法过程中,需做好下

14、面几项工作:首先,对宪法宣誓行为的实质效力予以明确,规定宪法宣誓为宪法程序,肯定其法律效力。规定宪法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之前必须进行的一项活动,除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宣誓仪式,且必须在完成宪法宣誓之前方能正式就职。其次,对宣誓仪式情形可进行补充规定。先就职而未宣誓的,限期规定进行宣誓;对过失造成宣誓瑕疵的,允许进行第二次宣誓。此外,就职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之中要严格遵守自己的誓言,倘假设其违法了宪法誓词,应有相应的途径和手段来追击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宪法宣誓制度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为此,我们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明确宣誓的对象,优化宣誓的程序,建立有效的宣誓机制,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美哈罗德X8226;jX8226;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 3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22.540. 4姜士林、鲁仁、刘政,等.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2199. 5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23.771.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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