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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事故救援及查处规定.docx

1、事故救援及查处规定 为标准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准时、精确和应急救援的高效、有序及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规定(政综()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殊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2、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或报告110指挥中心;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

3、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告,镇(街道、工业园区)应马上向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10指挥中心如接到辖区的事故报告,要依据110指挥中心转报的内容受理。 (二)事故报告应遵循逐级上报原那么,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报告给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依据事故状况相应通知公安、监察、劳动、工会等单位: 1、特殊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和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除外)上报至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一般事故,区交警部门要把事故状况逐月统计汇总后报区安监部门,由区安监部门上报市安监部门。 (三)发生一般事故(道路交通一般事故除外),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准时报告区政府值班室,由区政府值班人员报告分管该行业的区政府领导。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危急化学品爆炸、泄漏、建筑物坍塌,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区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准时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准时报告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平安生产和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其中对客运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区

5、政府分管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领导),通知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转报区委办公室。 (四)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根本状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状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实行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 事故报告可以使用 快报,随后用文字补报事故全面状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准时补报。 (五)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

6、部门应当准时、照实报告事故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六)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要依据事故的状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实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快速追捕归案。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蔼后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的原那么,由当地政府负责,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据事故级别响应。 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和蔼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交警、交通、卫生、安监、民政、劳动

7、、监察、工会等部门及当地镇(街道)、工业园区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组长由政府负责人担当,下设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善后处理、信息报道和后勤保障协调等小组,并明确各组职责分工。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快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马上就近恳求救援。接到救援求助的单位,应当准时赶赴现场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作事故救援,并供应一切便利条件。 (一)发生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区政府应马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主要领

8、导、分管平安生产和分管该行业领导及区政府分管该行业领导、区公安、消防、安监、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蔼后处理等工作。由区政府分管该行业领导任现场指挥长。对发生上述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区公安交警部门和属地政府要组织事故救援和蔼后处理工作。 (二)发生3-5人死亡,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区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启动应急响应和救援预案。同时,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领导、分管平安生产和分管该行业领导及区政府分管平安生产和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区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政、劳动、工会

9、、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蔼后处理等工作。对发生上述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区人民政府分管平安生产和分管交警、交通部门的领导、区公安、消防、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蔼后处理等工作。由分管平安生产的区领导任现场指挥长。 (三)发生6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0人以上,或者3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以上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区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启动应急响应和救援预案。同时,镇(街道、工业园区)主要领导、分管平安生产和分管该行业领导及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平安生产和分管该行业的领导、区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政、劳动、工会、行业

10、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蔼后处理等工作。对发生上述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平安生产和分管交警、交通部门的领导、区公安、消防、交警、交通、安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蔼后处理等工作。由区主要领导任现场指挥长。 (四)发生跨地市的较大以上(含较大)平安生产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单位所在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1、对重大以上事故,区人民政府协作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费用原那么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具

11、体负责。 2、对较大事故,区人民政府协作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安监部门牵头组成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费用原那么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 3、对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区安监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事故发生单位应乐观协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费用原那么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 4、对发生在外地的事故,区人民政府协作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费用原那么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 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结果送区安监、监察部门

12、备案。 (二)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据事故对应等级由各级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依据事故的具体状况,事故调查组由区政府或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派人组成,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四)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领导或指定负责事故调查牵头单位的领导担当。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隐秘,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泄露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状况的信息。 (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全都意见,形成事故调

13、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不能取得全都意见时,应当依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那么,由调查组牵头部门提出裁决意见;假设有关人员对裁决意见仍有异议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七)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依据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复。 (八)相关部门依据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依据以下规定作出对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处理确定: 1、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赐予相应惩罚; 2、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送上级安监、监察部门备案。 (十)安监、监察部门负责建立事故调查和处理档案,并办理结案手续,同时对事故处理确定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区人民政府、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当设立或催促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筹措事故调查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等相关费用。 (十二)本规定未明确事项依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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