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提高建设系统对建设工程发生特大平安生产事故的快速反响和处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以人为本,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响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特大事故损失。二、 适用范围建设工程特大平安生产事故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平安生产事故,包括建
2、筑施工质量平安事故,施工现场或毗邻建筑物坍塌事故,土方、架体、特种起重器械坍塌事故,一氧化碳中毒、食物中毒事故等。三、 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到达预防为主,统一指挥的目的,按照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那么,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成立建设工程特大平安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办公室、建筑业管理、示范区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站(招投标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示范区质监站主任担任,示范区同时设立协调组、专家组、后勤
3、保障组、各组组长分别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建筑业管理、质安监督站(招投标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当示范区建设工程发生特大平安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上下递补。四、 职务及分工(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特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的开展工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的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建设工程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
4、开展情况;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简报,负责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等。(三)协调组职责:负责迅速了解事故发生的根本情况,及时将情况向示范区安委会、省建设厅报告;协调各处、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查处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等单位进行救援工作。(四)专家组职责:迅速地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公正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五)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提供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人
5、防护装备和所需物资;组织施工现场相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工人的安置,并提供生活必需品。五、启动与实施(一)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力争维持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接报后要立即启动救援预案,迅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局 :02987036906小组办公室 :02987033536,13992804288),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布,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渠道畅通,运转有序。(二)示范区质监站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大平安事故信息后,应
6、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组长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将事故情况迅速向上级报告,按照职责分工协助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催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统一掌握新闻信息发布口径,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三)示范区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并积极参加示范区安委会组织的相关调查工作。(四)为了预防特大事故的发生,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大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催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一时难易整改的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的控制,力争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六、保障措施 (一)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备案。(二)建设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特大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保证发生特大平安生产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入应急状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在进行抢险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可超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职责和义务配合事故抢险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