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局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意见书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用地预审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3条; 3、建设工程用地预审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工程的初审(由国家发改委和军队四总部立项的建设工程由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预审权限之外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工程;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工程。 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受理地
2、点 XX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XX省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区县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时限 2023个工作日办理处室 XX省国土资源局规划处或区县分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工程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或规划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4.工程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单独选址工程,提交建设工程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工程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其中位于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范围内的工程不提交。 5.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用地
3、预审范围的工程,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核准类工程,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核发的工程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文件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通知书(复印件)。备案类工程提交相应批准权限主管机关的备案文件(复印件)。 6.属于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工程,还应提交以下材料。提交国家发改委或者军队四总部工程建议书批复或者行业开展规划等;提交工程功能分区情况;提交建设工程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原件)或建设工程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原件);建设工程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建设工程位置的电子矢量坐标(shp格式)。 8.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 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
5、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审查内容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完整。 2.审查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3)审查是否符合产业供地政策;(4)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易发区。 3.决定 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审查标准 1.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完整。 2.审查 (1)核实工程法人主体性
6、质、资格并核实申请人与工程前期有关文件确定的用地主体、立项前期批文确定的工程主体、规划文件主体是否一致;(2)建设工程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3)是否符合国土部土地使用标准和XX省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 (3)审核是否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用地 工程目录的范围; (4)根据工程单位主体性质、规划用途等情况初步确定土地供应方式;(5)审核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和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 3.决定 对于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批准形式 XX省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时限 2年(在有效期满30日之前,在工程情况和批准的预审意见内容未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