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基金使用 附件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基金使用 暂行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全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资金需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根底设施投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XX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置效劳管理方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全市通过基金方式投资全市“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基金(下称“十个全覆盖基金)是指通过设立基金方式投入到全市“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资金
2、。 第三条 “十个全覆盖基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平安饮水、街巷硬化、村村通电及农网升级改造、播送电视通讯、校舍建设及平安改造、标准化卫生室、文化活动室、便民连锁超市、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以及“六位一体、“三项建设、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支出。 1第四条 基金合伙企业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那么进行管理和运营,所投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五条 基金合伙企业的政府出资局部来源主要包括。鄂尔多斯市本级用于“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市、旗区国有企业提供的借款、委托投资、直接投资等形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基金的设
3、立、管理 第六条 基金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制定的合伙企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设立,并签署有关合伙协议,确定各方权利、责任、义务。基金有限合伙人包括政府出资人和社会出资人。 第七条基金合伙企业中政府出资人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国有企业担任,出资人出资份额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工程资本金的形式拨入。 第八条基金合伙企业的管理形式为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名称最终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 第九条基金合伙企业应以本方法为指导,按照与社会出资人共同制定的基金管理方法和合伙协议运作。 第三章基金投资拨付与核算 第十条 市政
4、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与基金合伙企业通过签订2“十个全覆盖政府购置公共效劳采购协议(以下简称“采购协议),确定基金合伙企业为“十个全覆盖工程投资主体,同时明确购置效劳所需资金列入今后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审批。 第十一条基金合伙企业与市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签订“采购协议后,根据采购协议和市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的指令通过委托代建方式,对各旗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各旗区应指定一家国有企业,作为基金合伙企业在旗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委托代建工程的承接方(以下简称“旗区国有企业),负责具体实施旗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及委托代建工程投资、建设、核算等相关事项。旗区承接委托代建
5、的国有企业也可再采取委托代建等其他合法方式将具体工程交由相关企业、部门或乡镇政府实施。 第十三条旗区国有企业在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对采取委托代建等方式将工程建设交由其他单位或部门具体实施的,要通过签订合同等合法方式明确相互职责,由具体实施工程的部门进行工程工程建设管理和会计核算,并负责将核算的具体情况及时上报旗区国有企业。 工程完工后,受托代建的单位或部门要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并 3邀请审计机关对工程进行审计决算,同时根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工程形成的资产或费用,根据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或政府出资
6、人按照“集中使用、分级负担的原那么筹集资金,并根据采购协议向社会出资人采购全部合伙份额的方式,实现社会出资人合伙份额的全额退出。 第十五条社会出资人合伙份额完全退出合伙企业后,其他合伙人可通过解散基金,或向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 第四章资产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旗区国有企业应按照会计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向基金合伙企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合伙人权益的重大情况,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平安。基金合伙企业按季编制并向市委农工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十七条旗区国有企业或受旗区委托代建的其他单
7、位或部门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十个全覆盖资产管理台账,并根据资产类型进行分类设置,健全委托代建资产分类管理体系。资产卡片应包括:资产的类别、名称、规格、价值以及使用保管部门等信息,确保资产管理信息详实完整。资产台账的保存年限为30年。 4第十八条旗区国有企业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对“十个全覆盖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发现管理漏洞,及时更新补充完善管理信息,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章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拨付要严格按照政府出资人与社会出资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及基金管理方法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拨付到各旗区国有企业后,资金监管要参照鄂尔多斯市“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鄂农覆组办发2023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对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现滞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2023年4月27日印发 5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