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非煤矿山平安生产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和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XX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和管辖范围内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矿泉水开采企业同时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平安管理 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平安生产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平安教育培训制度
2、、生产平安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平安生产奖惩制度。 三生产作业平安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四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露天开采企业的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图、防排水系统图和采场剖面图。 地下开采企业的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通讯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应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3、。 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 一新进露天矿的从业人员,接受平安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考试合格后,在有
4、平安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着下工作满4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二新进矿山的井下从业人员,接受平安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在有平安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着下工作满4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三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上岗前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平安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五-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条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催促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催促落实平安生产规
5、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催促、检查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企业平安投入要满足平安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检测不少于2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检测不少于1次;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检测不少于3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检测不少于1次,地
6、面每季度检测不少于1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检测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第十五条对职工的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1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新职工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每年应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情况进行1次平安评估,每三年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1次平安评价。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每半年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次平安生产情况。 第三章现场生产平安保障 第十八条露天开采应到达以下
7、要求: 一露天开采应当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式开采,高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掏采。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在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包括1020米保护带如不采取技术措施,不应进行露天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小型露天采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最大不得超过60度。 二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平安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
8、转半径的2倍。 卸矿地点车挡设施牢固可靠,车挡高度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五分之二。 三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四在临近最终边坡爆破时,应采用控制爆破减振。临近最终边坡的采掘作业,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平安、运输、清扫平台。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坡面上的浮石和平台上的疏松岩石,并明确部门或人员进行验收。班前应对边坡进行平安稳定性检查,雨后要及时检查。第十九条地下开采应到达以下要求: 一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平安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平安出口并
9、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平安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平安的梯子间,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 二设计中规定保存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并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确保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在不稳定岩层中掘进井巷时应进行支护。 三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四矿井必须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平安规程要求。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
10、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禁止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禁止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七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平安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八地下开采作业遇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1、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2、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
11、钻孔时。 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第二十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矿石粉碎机、矿石转载平台、矿石溜井等地点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从业人员误入。 第二十一条排土场应到达以下要求: 一排土场的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并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二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凡进入作业区内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排土场
12、平台必须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平安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二分之一,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要按移动车挡要求作业。 三排土场作业区内因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土作业。 四排土作业区内必须设置限速牌等平安标志牌。 五排土作业区照明必须完好,灯塔与排土挡墙距离1525米,照明角度必须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 第二十二条尾矿库应到达以下要求: 一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二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平安
13、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三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前方可冲填筑坝。 四尾矿库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平安超高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五排水构筑物应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 六尾矿坝应无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等。 七尾矿库库区平安距离范围内,禁止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禁止违章取尾矿再选、取水,禁止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禁止放牧和开垦等。 第二十三条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建立并执行爆破管理制度,有防止危及人身平安和中毒窒息的平安预防
14、措施。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平安距离和爆破作业必须符合爆破平安规程gb6722规定。 爆炸物品的购置、运输、储存、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要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平安保存的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和矿山平安标志。 第四章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平安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平安标准或者行业平安标准。 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并制定预防事故的平安技术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平安保护装置。 1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遵守矿山电力装置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