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3年以下简称纲要和xx省依法治省纲要xx省人民政府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xx办发202336号的部署安排,从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标准行政执法、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等方面持续推进,为实现“xx良好开局、2023年根本建成法治政府奠定良好根底。一通过专题学习、专家授课、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加强纲要的学习培训,把握纲要的主要内容和根本要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和坚决性。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二结合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实际
2、,制定xx市xx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认真梳理细化纲要中各项工作内容,明确落实措施和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一标准区级政府权责清单,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管方式等事项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责任单位:区政务效劳中心、区委编办、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二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分“双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三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效劳事工程录,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根本流程
3、、申请材料及常见错误例如、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区政务效劳中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一落实xx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政府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二严格行政标准性文件管理,标准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组织开展标准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提高标准性文件制定质量,拟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4、、区政务网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切实解决行政标准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标准、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一全力提高法治工作能力,继续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各乡镇、区政府各部门也要执行班子学法制度,实现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定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专题培训讲座,提高新形势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二加强法律参谋队伍建设,完善法律参谋工作机制,保证法律参谋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司法局三按照中央关于推行法律参谋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新
5、要求,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律参谋衔接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区司法局一按照省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和要求,清理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二按照上级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要求,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法制办、区政务效劳中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三探索构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区法制办、
6、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组织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一建立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分析制度,通过典型案例提出标准政府和部门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区法制办二认真履行应诉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做到有诉必应。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回应司法建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一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立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经验。责任单位:区法制办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通报制度,对推进工作行动缓慢、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和违反依法行政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区法制办三区人民政府与区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目督办对依法行政责任书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日常和年终催促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的依据。责任单位:区目督办、区法制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