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承包平安资质审查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平安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部门。第三条 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平安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
2、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平安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平安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平安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平安培训资格证明。(三)平安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五)其他有关的平安资质证明材料。第六条 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
3、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平安生产的要求。(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三)其他有关的平安资质证明材料。第七条 生产经营工程、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平安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平安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平安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平安监督与必要的平安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平安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 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平安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第十条 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平安整顿,经验收符合平安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