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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度新编.docx

1、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公用电信网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互联管理,保障电信网间通信畅通,结合我省电信网间互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本实施细那么包括电信网间互联组织机构、电信网间互联例会制度、电信网间互联备案制度、电信网间互联报告制度、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制度、电信网间互联网络管理制度和电信网间互联通报制度。电信网间互联包括新设互联点、网间互联中继扩容、网间业务开放、局数据调整等。 一、电信网间互联组织

2、机构 (一)为加强对我省电信网间互联工作的领导,省通信管理局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电信网间互联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成立电信网间互联工作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方案建设、运行维护、市场经营、计费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同时明确具体承办电信网间互联工作的牵头部门,各市级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电信网间互联工作。 二、电信网间互联例会制度 (一)省通信管理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时间、地点届时通知),主持召开由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分管领导参加的电信网间互联工作会议,学习信息产业部有关电信网间互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通报网间互联情况,研究解决网间互联工作中存在

3、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网间互联工作。 (二)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召开由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网间互联牵头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网间互联工作情况通报会(时间、地点届时通知),协调解决网间互联中存在的问题,通报电信网间运行质量情况及网间通信主要障碍处理情况等。对于出现重大网间通信障碍的,邀请相关省级公司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必要时邀请相关市级分公司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三)各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应不定期召开相应会议,研究解决网间互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电信网间互联备案制度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应将网间互联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各电信运营企业(含专用电信网单

4、位)省级公司,根据本网工程进度或网络运行情况,在向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提出互联申请时,应当面提交互联书面要求,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互联工作开始启动。 网间互联需新设互联点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互联申请; 2、互联技术方案; 3、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通信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4、互联的工程进度方案安排及资金保障等。 网间互联不需新设互联点,只需进行网络扩容改造的电信运营企业应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互联申请; 2、网络运行情况; 3、互联技术方案; 4、工程进度与资金保障等。 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材料的

5、审查,向互联申请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通知。予以备案的,以备案通知上所确定的时间启动互联工作;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电信运营企业不得拒绝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提出的互联要求。 电信网间互联工作启动后,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就启动的网间互联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每次互联协商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或经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记录。 (三)两个电信运营企业之间或电信运营企业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达成的互联有关协议,均由省级公司签订,被授权的市级分公司可以签订省级公司协议的补充协议。 为便于省通信管理局了解掌握协议内容,协议签订双方在协议签订的2023个工作日前,应将协议初稿报省通信管理局初审。2023

6、个工作日内不提出意见的,视省通信管理局同意,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省通信管理局认为有关条款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202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通知双方企业,双方应修改协议初稿。 (四)各电信运营企业间及各电信运营企业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签订的互联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互联协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 (五)互联双方省级以上机构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发至各自下属机构,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六)互联实施中,因客观原因致使互联不能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完成的,经互联双方认可并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可以顺延互联时间。 (七)互联双方在省通信管理局就申请协调的互联争议作

7、出行政决定前,可以自行达成互联协议,并在2023个工作日内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八)省通信管理局对申请协调的互联争议出具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产业部备案;对申请协调的互联争议作出的行政决定,在7个工作日内向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四、电信网间互联报告制度 (一)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在每月2023日前将上月落实已启动的网间互联进展情况(含有启动的互联工程名称、工作进展、存 在问题、解决方法及时间进度等内容)报省通信管理局,详见附表一。 (二)互联双方应当在业务开通30日内,将互联启动日期、业务开通日期及业务开通后3日内的网间通信质量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通信管理局

8、报告。 (三)实现互联的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定期监督检查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通知(通信管202235号)的要求,在每月2023日前将上月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情况报送省通信管理局。报送的内容包括:电信网月度运行情况报告(如通信质量概况,对网间业务封堵、网间通信中断、网间通信重大障碍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等通信异常情况的分析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表(详见附表二)。 (四)当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或网间通信严重不畅(网间接通率即应答试呼比低于20%,以及用户有明显感知的时延、断话、杂音等情况)时,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通信,做好必要的记录和其他相应的工作,

9、记录应妥善保管备查,并及时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在通信恢复后的2023日内,互联的双方省级公司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告,报告须附相应的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 网间通信中断30分钟以上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xx省电信运营业事故报告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报告省通信管理局。 (五)为了便于省通信管理局了解网间通信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各省级电信运营企业间有关网间通信质量的函文应同时抄送省通信管理局。 五、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制度 (一)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互联工作应以省级公司为主,在互联实施中发生争议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或在互联后发生争议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在省级公司之间

10、协商解决。 (二)电信运营企业之间、专用电信网单位与电信运营企业之间发生互联争议,经协商,确实不能达成协议的,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省通信管理局递交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详见附表三)申请协调,并附网间互联争议的有关材料。 (三)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互联争议协调申请书后,对协调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发现申请协调的争议有与国家有关规定明显不符或超出省通信管理局职责权限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予受理或告知相关机构处理;对申请协调的争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省通信管理局在7日内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公平、公开、公正地开始协调网间互联争议问题,并出具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意见书(详见附表

11、四)。协调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四)协调结束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通信管理局将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争议,随机邀请电信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省通信管理局根据所邀请专家的公开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争议解决方案作出行政决定,强制争议双方执行。行政决定在协调结束之日起45日内作出。 (五)必要时,省通信管理局可以对网间互联提出具体的业务开通时间要求。 六、电信网间互联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一)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电信运营企业(含专用电信网单位)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 (二)电信运营企业对涉及网间通信设备的检修、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版本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

12、影响网间通信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前方可实施。 (三)电信运营企业应明确划分网间通信的运行维护责任,加强对网间互联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网间通信质量相互通报制度,定期协同分析网间通信质量。 (四)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网间通信障碍处理制度。任何电信运营企业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应及时与对方电信运营企业联系,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五)网间互联中继忙时平均每线话务量到达0.6erl时,互联任一方应按照互联有关规定,在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启动网间中继电路扩容工作。经扩容,网间互联中继忙时平均每线话务量不超过0.5erl时,本次扩容工作结束,以确保网间通信的畅通。 七、电信网间互联通报制度 省通信管理局每月通报网间互联工作进展情况,网间通信质量情况,网间发生的主要通信障碍,需要扩容的网间互联电路中继群,互联工作中的严重违规情况等。通报范围: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省内有关政府部门,各电信运营企业及其集团公司总部等。 本实施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通信行政处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023号)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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