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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docx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补充规定 第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组织及其职责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由劳动部归口管理。劳动部成立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平安监定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组织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产品平安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按国家统一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 3.制定发证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方案,并按产品类别制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和考核方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发

2、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4.审定和认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测试单位,并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 5.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检验测试单位对申请特种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发证工作; 6.建立抽查产品平安质量制度,组织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活动; 7.上报全国发证办公室审核并统一公布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录; 8.其它有关平安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事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地区范围内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报工作并帮助申请企业做好取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参与发证办公室对本地区申报许可证企业的审查; 3.把本

3、地区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列入监督检验的产品目录,定期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 4.组织对本地区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第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将本地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报发证办公室。由发证办公室按生产企业名录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填写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各一份,劳动部发证办公室二份。 (二)审核。发证审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会同地方政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对企业质保体系进行检查和评审。

4、审查人员不超过五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检查评审后报劳动部发证办公室审核发证。部发证办公室对各地区的审核工作有监督权、复查权和否决权。 (三)发证。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证办公室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向企业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平安监定证的发放 (一)平安监定证由发证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必须持有委托认可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对产品批量检验的合格报告,方能领取平安监定证。 (三)平安监定证是跟踪产品质量的重要标记。其内容包括产品国标编号,检验

5、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证部门编号。 第四条收费与使用 (一)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发证办公室交纳申请费,暂定每一系列产品申请费为400元。 (二)产品检验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公布执行,由承担产品检验的单位收费,收入所得由检验单位支配使用。 (三)平安监定证费,由发证办公室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公布执行。收费中的纯收入由发证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国家和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站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各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只承担本地区企业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检验。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发放、转让特种

6、劳动防护用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平安监定证。否那么一经查获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撤消其生产许可证。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由有关机关依法惩罚。 第七条本规定由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自发布之日起,凡与本规定相矛盾的,按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二篇: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 证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法规分类号】 l35301198843 【标题】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公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 【公布日期】 1988/01/05 【

7、实施日期】 1988/01/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干部保险福利 【文号】 劳人护(1988)1号 【题注】 【正文】 现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经委经质()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和劳动人事部劳人护()号文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平安性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申请国家生产许可证

8、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及 所有检验、使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七类: (一)头防护类;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 (三)眼、面防护类;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 (五)防护服装类; (六)手、足防护类; (七)防坠落类。 第三条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负责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它各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另行发放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 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地址。XX省XX县区和平里中街号,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转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四条企业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

9、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合。 (二)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分别到达各自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见附件。 在上述标准执行的过程中对新制订的标准允许有规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可执行原标准,过渡期满后一律执行新标准。自新标准公布实施之日起,新设计、制造的产品一律执行新标准。 (三)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统一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付诸实施,能指导生产。 (四)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10、。 (五)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保证质量稳定控制系统,并须按本细那么附件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第五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一)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本细那么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条件后,方可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申请书及附件(见附表)一式五份报省、市劳动部门,同时抄报地方(省、市)经委及生产许可证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新建和转产

11、企业可按以上程序随时提出申请。 (二)由当地(省、市)劳动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请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五份申请书及附件报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初审内容见附件。 (三)劳动人事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地方劳动部门上报的企业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核,对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派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保体系审查及产品的抽样检验检测(按附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 (四)经审查不符合领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允许企业进行限期整顿,限期为三至六个月。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五)申

12、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现场审查结论或产品确认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按隶属关系向发证办公室提出意见,发证办公室在收到函件一个月内予以处理。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和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国家统一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以及批准日期和有效期,标记和编号方法见附件。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从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四年。 企业在许可证期满后,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本细那么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更换许可证。经重新检验评审合格后,决定其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或重新颁发许可证。假设发证产品的国家标准

13、作了重大修改时,生产厂应按新标准执行,并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生产许可证,违者除撤消生产许可证外,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追究有关工厂和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四)对领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产品质量下降,经抽查、复查不符合细那么的要求,限期三至六个月整顿后,检验仍不合格者; .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产品; .企业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该产品者;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者。 已被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应交回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七条申请

1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检验单位为北京、武汉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以及劳动人事部认可委托的其它检验单位。 第八条申请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生产许可证费用(见附件)。 第九条本细那么由劳动人事部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1、目的 为保证平安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与分工 主管人员。平安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为本制度的直接对象。 4、内容与要求 4.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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