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是关系社会稳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几年来,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虽然加大了调处力度,成功调处了近300余件山林土地纠纷,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此起彼伏,政府的调处治标不治本,常年忙于调查、取证、调解、处理过程;而不少村民却整年忙于纠纷、争吵、打骂和上访。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开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式下,积极探索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是创进平安x,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现就我县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提出如下预防和解决
2、的方法。 一、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特点 (一)成因复杂,时间久远。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有的属于不同的历史情况造成,前后经历了几十年;有的随着行政区划几经变化;有的知情人早已不在世,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予查清。 (二)主体群众性,调处困难。过去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双方主体多为村民,往往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就能得到解决。而现在纠纷的主体大多涉及村寨、村委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调处困难。有的纠纷调查人员刚刚接触,村民随之集众上访,以众人之力量,无端生事,扩大事态,影响了社会安定,阻碍了纠纷的正常调处。 (三)争议面积大,界线模糊。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山林土地几经调整,村民持有的各类证据
3、所确定的界线模糊不清,模棱两可,争议的面积从过去的几亩上升到现在的百亩、千亩,增大了纠纷的调解难度。 (四)山林土地增值,寸土不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之小城镇建设和改造,农村异地搬迁工作的开展,山林土地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价值越来越高,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 二、当前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处队伍法律素质偏低,观点不明确 由于农村山林土地纠纷逐年增多,政府部门顾此失彼,为了稳定大局,常常从各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调处工作队,代表政府对山林土地纠纷进行调查调处,而该临时组成的调处工作队员大多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
4、专业知识,有的在调查取证中调查人员无执法权,致使取证无效,有的违反办案程序,致使调处程序违法;有的在各方当事人提供多个相抵触的证据时,不能按照证据使用规那么一一认定或排除,致使认定事实错误或模糊;有的在接到纠纷调处申请后,不知从何入手,只能模棱两可,草草从事,作“和稀泥的调解,难予说服群众。 (二)调处工作队员责任心不强,纠纷久调不结 由于社会矛盾调处工作队是抽人组成的临时机构,工作人员接案后,责任心不强,为了寻求一段时间的稳定,防止群众上访,将大局部时间放在做群众思想工作上,不敢接触纠纷的实质,理直气壮地指出当事人之过错,惧怕群众上访,惧怕“搬开石头蚂蚁多,致使不少纠纷久调不结,上批调处工作
5、队接案后,作了一定调查,稳定一下纠纷当事人的情绪,又将纠纷交下批工作队调处,一批转给一批,转来转去,群众纠纷仍然得不到调处。 (三)“补偿式调处埋下新纠纷隐患 当前农村村民与国有林场、村办林场以及企业之间的山林纠纷比较突出,调处过程中,调处人员虽然知道村民的主张无理,但为了寻求稳定,大多劝说林场、企业一方让步,用金钱适当补偿给村民,或是让企业为村民办一些实事,以钱买平安,力求平息争端,虽然纠纷得到了解决,但却存在着不少弊端,企业周边村寨看到其他村寨得到补偿,纷纷效访,以至又引发新的纠纷。 (四)生效“决定或“判决难予执行,群众寻求依法调处的信心缺乏 由于农村山林土地纠纷主体的群众性突出,村民法
6、制观念淡薄,“法不治众思想严重,在调处纠纷中不寻求合法的程序解决问题,政府的“处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执行困难。有的纠纷早已经过“处理或“判决,村民不按交待的法律程序解决争端,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履行、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履行、不上诉,处理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仍拒绝履行,有的组织群众上访,有的组织群众对抗,而执行部门的强制执行力度不够,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群众对寻求政府部门的调处信心缺乏。 三、做好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做好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开拓进取。当前把握好以下几点比较重要: (一)坚
7、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思路。一是加大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力度,制定相应各类章程、公约,积极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在“防字上下功夫,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对已发生的纠纷进村调处,增强村民的法律法规意识。一方面,组织开展“法律效劳进村寨活动,通过上法制课,营造法治气氛,使村民逐步树起“山林土地为国家、集体所有,用地要依法,违法要受处分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加大对职能部门及村干部的培训力度,组织学习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政策,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培养一批“知识型、“业务型的调解骨干。促进自身调处工作的标准化,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杜绝违法调处纠纷。二是组织堪界绘图,
8、对辖区村与村之间、单位之间、企业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山林土地使用地界进行堪界,制作相关证书和图纸,由双方签字认可,明析四至,从源头上杜绝纠纷产生。 (二)树立“大效劳的工作意识。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积极作用,正视深化农村改革出现的新矛盾,立足于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化解。精心设计农村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形式和载体,引导农村村民遵纪守法。农村党组织和治保、调解组织要在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同时,为行政调处部门在调处纠纷中献计献策,帮助预测纠纷发生、调处可能引发的新矛盾。 (三)构筑“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建立适应新时期调处农村
9、山林土地纠纷所需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形成预防和化解农村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二是在县级成立相应稳定的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调处领导机构,指导协调农村山林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三是组成以乡镇国土资源所、司法所、林业站为依托,挑选政府部门精干人员参加的防止矛盾激化排查小组,明确职责,重点解决农村山林土地纠纷,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得扎实深入。 (四)提高打“歼灭战的工作能力。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土地纠纷的分级管理原那么,抽调懂得法律、熟悉业务、作风踏实、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队,按照法定程序,对农村山林土地纠纷进行调查、取证、调处,对屡次调解仍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惧怕麻烦、不惧怕群众上访,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政府名义,制作下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毫不模糊地对纠纷进行处理,做到接触一桩调处一桩,严格杜绝久调不结现象发生。 (五)加大“强制执行的工作力度。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生效“处理决定或“判决,纠纷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组织力量载桩定界,予以强制执行,对无故阻碍执行的,严肃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生效“处理决定或“判决得已全面履行。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