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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县法制员工作管理机制.docx

1、全县法制员工作管理机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依法行政力量,加强兼职法制员的队伍和业务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兼职法制员,是指在本局基层分局设立的,对所在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法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确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国家公务员; (二)具有较高法律专业学问水平; (三)工作认真负责,喜爱法制工作; (四)符合“高素养、高学历、低年龄的要求。 法制员由基层分局推举,县局党组确定。 第四条法制员在分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局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

2、查、标准分局所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惩罚行为、行政征收行为等全部行政执法行为; (二)负责本分局行政惩罚案件的登记;负责对本分局行政惩罚案件初审并提出意见;负责监督本分局行政惩罚案件的执行;参与处理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组织或者挂念做好行政惩罚案件的回访;负责本分局全部案件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分局法规资料的购置和保管,拟定本分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定本分局普法宣扬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询问; (五)负责本分局法制工作统计、报表、档案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执法行为的汇报请示,典型案例的选编、执法经验的总结; (六

3、)负责本分局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机构交办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法制员对本机构所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惩罚案件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确认的违法主体是否正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精确; (五)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六)惩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标准,以及单位负责人、办案人员是否在有关文书上分别签字,单位是否盖章;文书语句是否通顺,排列是否整齐,有无错行错字等内容。 第六条法制员应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案卷初审,填写案件初审意见表,分别状况提出以下核审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精确、处

4、理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法制机构核审;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惩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补充调查;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订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报机构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七条兼职法制员在担当法制监督工作时所提出的意见,对本部门承办人员具有效力,承办人员应予接受。承办人员不予接受的,法制员可向本分局负责人提出建议,由本分局负责人确定。 第八条兼职法制员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九条兼职法制员接受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有关法制业务工作接受法制股的指导。 第

5、十条兼职法制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法制员资格: (一)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兼职法制员工作或不主动履行兼职法制员工作职责的; (三)因岗位轮换等缘由不适宜担当兼职法制员的; (四)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被追究执法过错的; (五)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信访复查或复核被撤销等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兼职法制员有以下情形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一)年度案卷评查,所在分局案卷质量考核得分较高的; (二)组织法律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部门人员参与业务考试,成果普遍较好的; (三)准时觉察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的; (四)乐观开展法制宣扬、询问效劳工作,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解决较好,促进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的; (五)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开展法制工作的经验被上级推广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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