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建立完备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法制化、标准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效劳。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管理部门和处级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是主管本级机关有关法制建设的职能部门,在本级机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法制部门指导下进行
2、工作。 第四条法制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规定权限,组织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综合性标准性文件,拟订起草规划,协调本机关各职能部门起草标准性文件; (二)负责解释、清理、编篡本级司法行政标准性文件,就有关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起草解释性复函,批复; (三)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上级机关拟订和本级立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送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审核本机关标准性文件草案; (五)监督、检查本机关、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向本机关领导或者其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
3、题,提出废、改、立的建议; (六)组织、指导、管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调查研究司法行政法律政策问题,收集整理司法行政法制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八)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有一定马列主义理论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有较高写作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对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制工作人员阅读文件和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需的专项业务经费、调研经费、技术装备以及其他工作条件。 第九条本规定由部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