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湖北方案生育条例 2023湖北方案生育条例二胎新政策调整修改了五点: 1、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 2、将条例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明确再生育的条件。根据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授权规定,将再生育的条件修改为: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
2、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4、将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将违法生育亲子鉴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5、明确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方法,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XX省二胎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韵;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