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内部控制制度,引导职工掌握内部控制的要求,促进职工自觉遵守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第三条 办公室由财务室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监督工作,并向党组会报告工作。第二章 监督程序 第四条 办公室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通过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并及时报告,同时督促责任部门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五条每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对
2、内部控制进行一次定期的持续性检查,至少包括重要业务、财务事项等重大事项。每半年度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自查。办公室应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第六条开展内部控制监督工作,应向党组会报告,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第七条 开展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审计、文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第八条 组织相关人员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凭证、报表、操作流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谈话、调查等。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九条对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党组会通报。如发现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
3、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党组会,党组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第十条 在每次的定期检查后及不定期检查后向党组会报告内部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党组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中应包括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之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也可以对办公室内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党组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第十三条 党组对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监督部门提交
4、的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第十四条 党组会可根据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党组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办公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同时党组会也应对此报告进行审议。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运行,是否存在缺陷;(三)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情况;(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六)对内部控制整体情况的自我评价;(七)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及下一年度内部控制的有关工作计划。第十六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给办公室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党组会审议通过。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党组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