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效劳工作的有关规定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效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主要精神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那么 广阔国有企业离休干部是当和国家的珍贵财富。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着眼于维护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做好过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效劳工作。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
2、需经费有保障的原那么,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效劳到位。 二、管理效劳方法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效劳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效劳单位和管理效劳方式,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中央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离休干部可交地方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具体措施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及国有出资单位与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效劳工作正常开展。 三、落实政治待遇 接受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要按照
3、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保证老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正常开展工作,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 四、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纳入根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但凡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工程和标准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增加的根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标准的工程),都要纳入统筹工程,实行社会化发放。 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原那么上要全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改制后仍为
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由原企业从国有资产变现或其他财产收入中按一定的标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缴付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医疗统筹的提取标准和支付年限,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经费,由原企业按一定的标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后,转入接收管理单位专款专用。 国有企业破产时没有能力足额缴纳医疗统筹费以及以上所列各种费用的,缺口局部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有
5、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在根本养老保险统筹工程之外发给离休干部的其他各种补贴的解决方法,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过去托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原企业及有关部门要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债务交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工作的整体布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方案时,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管理效劳安置方案,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 六、其他 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效劳方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已实行改制和破产的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的,可继续执行原管理效劳方法;未作妥善安置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