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查处人口和方案生育信访事项的实施方法 实施方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会议精神,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人口和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发现处理违反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XX市202223年度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查处内容 市人口计生委受理的各类信访举报,无论是直接查处的,或转交县区人口计生委查处的,凡涉及政策外怀孕、出生举报无正当理由未予查实或未予查处,特别是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违法生育未查处到位等违反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查处程序 1、县区调查。市人口计生委受理涉及政策外怀孕、生育举报,原那么上转交县区人口计
2、生委查处。调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将查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附相关处理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政策外怀孕对象经查实,附落实补救措施证明材料,系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对象,附医学证明和预征社会抚养费材料;政策外生育对象经查实,附统计上报月报告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证明,系党员干部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同时附移交追究党纪政纪处分意见或处分决定。以上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1 的,市人口计生委不再予以核查,政策外孕育举报情况不计入当年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 2、市级核查。市人口计生委对转交县区查处的信访件,及时梳理查处结果。对到期未落实查处或未予查实事项,纳入核查内容。
3、重要信访件(含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查办件)及党员干部严重违反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举报件查办不力的,报委领导审核后直接列为核查内容。 3、核查方法。市人口计生委每半年组织一次信访举报查处工作核查。从各县区抽调人口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和优秀调查队员进行核查。被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取证、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核查结果经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向所属县、区人口计生委通报反响。 三、结果使用 经市人口计生委确认的核查结果,纳入对县区、乡镇(街道)年度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一)属期内出生和节育手术错漏报的,市考评乡镇(街道)时,按年度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4、考评标准扣分。 (二)对因查处未到位造成重复举报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市人口计生委纳入预警范畴催促整改,预警级别视情节轻重界定。 四、调查纪律 在查处过程中,凡出现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等行为,一经查实,按干扰调查减分。调查期间,调查队员和被调查单位必须执行考评工作相关纪律、规定;如发生干扰调查等 2违规违纪行为,按考评工作文件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查处事项在受理、初核、调查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如有违规处理或泄漏,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XX市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访事项听证方法(闽人口发(202223)58号)【发布单
5、位】 XX省 【发布文号】 闽人口发(202223)58号【发布日期】 202223-05-04【生效日期】 202223-05-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访事项听证方法 (闽人口发(202223)5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适应人口和方案生育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保障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访事项听证方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访事项听证方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标准人口和方案生育信
6、访工作,保障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第二条信访事项的听证,是指依法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信访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那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由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条第四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本部门其他非
7、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负责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延期和终止,依法主持听证程序,维持听证秩序,组织评议和合议。 听证员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一至五名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可以询问听证参加人,参加评议和合议。 书记员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一名本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评议和合议笔录的制作及其他事务。 听证人员合计人数应当为奇数。 第五条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本方法所称信访人,是指依照信访条例提出信访事项且
8、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三人是指与信访事项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信访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承担信访案件调查取证并参加听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第六条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申请证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四)查阅听证笔录,进行修改并签字确认。 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
9、证会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答复提问。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听证: (一)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当事人依法请求听证的; (二)本级人口计生部门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三)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建议举行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听证的。 第八条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不组织听证: (一)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 (二)不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信访人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 (四)已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作出听证意见,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第九条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
10、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人身伤害的; (三)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四)发生二十人以上集体上访且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第十条人口计生部门拟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有请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一)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信访事项、拟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三)告知信访人有请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
11、事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信访人请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人口计生部门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经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法定办理期限内。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经审核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十五日前,将信访事项听证通知书送达信访人;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
12、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一)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事项、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告知信访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信访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 (六)告知信访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七)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 (八)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听证事项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三人;第三人拒绝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举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信访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信访人、第三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
13、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举行听证三日前,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交申辩状、证据等材料;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拟作出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和法律依据等材料;申请证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证人的根本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一日前书面告知人口计
14、生部门,并且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听证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决定;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如实答复听证主持人的提问;陈述、申辩和质证须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中途退场,不得录音、录像、摄影或者使用移动 及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采访或者有鼓掌、喧闹等其他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人口计生部门可以对听证过程进行拍照,或者进行全程录音、摄像。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 (一)举行听证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后,应当宣布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人员名单,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信访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