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城市道路篇)1 总 则1.1为了加强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道路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其它类型道路(如住宅小区配套道路等)可参照执行。1.3本办法结合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状,对市政道路工程中存在的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和路缘石破损、不顺直,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辙、拥包、施工接缝明显,检查井盖框破损、井周路面损坏或沉陷,桥头跳车,沟槽
2、处路面沉陷,路面积水(特别是公交站台)、不平整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1.4本办法提倡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开展通病防治工作。1.5未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市政道路工程,不得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1.6在市政道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1.7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局委托负责当地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2 基本规定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的规定。2.2市
3、政道路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3设计单位应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细
4、则,以上通病防治文件均须经建设单位的核查批准。2.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计划,作为监督工作重点。2.6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由参建各方签署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2)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3)监理单位提交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2.7道路管线管理规定2.7.1凡属综合性工程,宜由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城市综合管线应积极推行同槽、并井的设计方案。2.7.2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
5、周密考虑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2.7.3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宜由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协调解决。2.7.4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应开挖探沟,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方可施工。2.7.5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2.7.6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3.1 建设
6、单位3.1.1 组织建设各方成立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技术管理。3.1.2 在开工前下达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3 督促建设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细则。 3.1.4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1.5将通病防治列为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2 设计单位3.2.1 提出通病防治的具体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明确具体做法。3.2.2在设计交底时应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进行专项交底。3.2.3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3.2.4 参与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分
7、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3.3 施工单位3.3.1 在开工前制定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3.3.2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建立健全自检质保体系,各检验批、分项、分部经自检合格后方能向监理申报验收。3.3.3 根据批准后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向施工班组做好通病防治技术交底工作。3.3.4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3.3.5 做好通病防治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3.3.6 总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并负责检查其实施情况。3.3.7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
8、位应认真填写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3.4 监理单位3.4.1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3.4.2 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易产生通病的工序、部位,作为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重点。同时,应编制通病防治专项监理细则。3.4.3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进场检验工作。3.4.4 配备常规检测仪器(如水准仪、经纬仪、卷尺、测温仪等),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加强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4.5 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并明确监理验收意见,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下一分项施工。3.4.6 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
9、防治工作例会。3.4.7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4 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和路缘石破损、不顺直防治的技术措施4.1设计4.1.1人行道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4.1.2有机动车通行或停放的人行道(如商业区、小区等出入口)应提高该地段基层和面层的设计标准,人行道板尺寸应满足弯拉强度和美观的综合要求。4.1.3人行道板设计应做好公交港湾、无障碍通道等细节处的大样图设计,应根据不同材质在基层和面层设置伸缩缝。4.1.4混凝土人行道板抗压强度应不小于30 MPa,料石人行道板抗压强度应不小于80 MPa,混凝土路缘石抗压强度应不小于30MPa,直线型混凝土
10、路缘石弯拉强度应不小于3MPa。4.1.5设计应明确不同曲率、规格侧缘石的几何尺寸和数量。4.2施工4.2.1人行道基层的水泥混凝土或二灰碎石应采用工厂化生产方式。不得在已成型的路面或人行道上拌制砂浆。4.2.2人行道面层材料及路缘石进场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与复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原材料、配合比、弯拉、抗压强度资料。混凝土预制构件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场使用。4.2.3人行道面层铺砌应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砂浆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最低值不应小于设计强度的85%。4.2.4路基和基层的施工质量应予加强,各分项结构层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分项施工,其
11、施工要求同5.2.1条、5.2.2条的有关规定。4.2.5当采用水泥混凝土做基层时,必须要确保混凝土厚度与强度合格、振捣密实、外观平整;面层胀缝应与基层胀缝对齐。4.2.6人行道板的铺砌砂浆应饱满,且表面平整、稳定、缝隙均匀,铺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铺砌完毕应逐块检查面板是否有脱空、翘起现象,并及时返工处理。4.2.7人行道面层铺砌完毕,应及时扫缝,进行围护,封闭湿润养护,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确需要通行的路口、通道等要搭设临时跳板。4.2.8路缘石基层结构应与路面基层相同,并同时摊铺、碾压、养生。4.2.9弯道段混凝土路缘石应尽量规格统一,采用预制生产方式。4.2.10路缘石安砌时应同
12、时控制直顺度、垂直度和顶面水平度,做到线直、弯顺,无折角、波浪、前倾后斜现象。4.2.11侧缘石背后应浇筑水泥混凝土支撑,并还土夯实,还土夯实宽度不小于50cm。沥青混凝土摊铺前、后均应及时对破损或不顺直的路缘石进行调整。4.2.12路缘石勾缝应饱满,整洁坚实,常温下养护不少于3天。4.3 监理4.3.1严把路缘石、人行道板、预拌混凝土、二灰碎石等原材料、半成品材料的进场验收,严格履行见证检测。4.3.2应加强路缘石、人行道各结构层的分项验收,对人行道路床、基层、面层施工进行旁站,对人行道基础厚度与高程、人行道面层平整度、侧缘石直顺度与顶面高程等进行平行检验,并形成书面记录。4.3.3控制工程
13、进度,确保人行道面层、水泥混凝土、二灰土、二灰碎石等结构层必要的养生期。4.3.4及时检查各分项的施工质量,尤其应加强对侧缘石直顺度、人行道板空鼓或松动的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书面指令其进行整改。5 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防治的技术措施5.1 设计5.1.1对于预测轴重及交通量较大的道路,应加强设计累计标准轴载次数的复核,按照重载路面进行设计,选择较高的交通等级作为设计交通等级。5.1.2 对于道路范围内的暗塘、杂填土、软弱地基等应有明确的处理要求。5.1.3 对于道路路床、结构层的压实度、强度、弯沉值应有明确的要求。5.1.4对于零填、挖方路段的路基,设计时应明确原状土处理方案,其处理深度不应
14、小于重型汽车荷载作用的工作区深度。对于高填方路段的路基,路堤及其以下部分压实度宜按照上路堤压实度要求进行设计。5.1.5 道路基层设计厚度应便于分层压实。5.1.6对于透层、下封层、粘层的设计应予加强,沥青路面各类基层顶面必须设置透层,沥青层间必须设置粘层。5.2 施工5.2.1 路基5.2.1.1 路基施工前要认真清除杂填土、耕作土、树根、杂草等,对路基原状土及填土应及时检测塑限、液限、含水量、CBR值。5.2.1.2 对于零填、挖方、高填方、河塘、软弱地基等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高填方及软基处理路段施工详见第8.2.5条。5
15、.2.1.3 填方施工严禁使用腐殖土、生活垃圾土、淤泥等;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含水率大于30%,均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粉质土不宜直接填筑于路床;填方应分层填筑压实,分层厚度应与压实机具相匹配,且每层厚度不应超过20cm;对于过湿土填筑宜采用拌灰处理,施工过程中注意控制含灰量,并控制压实时土质的含水量在最佳含水率1%范围内。5.2.1.4 路基施工应进行压实度、弯沉值指标的“双控”, 外观要求碾压后无明显轮迹、无裂缝、无弹簧出现。5.2.2 基层5.2.2.1 原材料要求二灰土宜采用塑性指数在1220之间的粉质黏土、黏土,土中不应有杂物,土中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无机结合料稳定碎石中集料的级配、含泥量、针片状含量、压碎值应满足规范要求,级配宜选用骨架密实型。5.2.2.2 配合比确定对现场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试验室应根据不同灰剂量下的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值选定目标配合比,施工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试验室确定的剂量增加0.5%1%。采用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5.2.2.3厚度大于20cm的基层应分层施工并验收。5.2.2.4 二灰土拌和与摊铺控制要点(1)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厂拌二灰土,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前先筛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颗粒,严格控制配合比,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