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委规划建设工作意见 为严格城乡规划建设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严格规划执法巡查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的意见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许可制度 (一)在张家坡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本意见所称镇规划区是指镇驻地、黄家峪、前瓜峪、任马庄、大石沟、张家坡区域范围内,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镇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建设工程(不含使用原有宅基地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村民住
2、宅建设),规划行政许可依法实行“一书三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临时用地、临时工程工程实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三)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包括风景名胜区、独立工XX县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以及乡道以上道路、管线等市政根底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依法实行“一书三证制度。 (四)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依法实行“一书一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五)以上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办理必须首先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然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再上报镇政府审核
3、,由镇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县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标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以村为单位按程序上报。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 (二)各村和镇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国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农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无房户;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4、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或有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安置的; 5、经房产管理部
4、门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住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应向所在村两委提出申请,由村两委会研究同意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使用农用地的,需先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由县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六)对不同区域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要求 1、经县政府批准,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不得进行改、扩、新建住房,在拆迁改造时统一集中
5、安置;特别是对列入近三年整体迁建和改造的村庄一律停止审批宅基地,停止新建、翻建和装修。 2、依据规划可以保存现状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农村居民点,可以在对原居民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七)规划选址 1、镇驻地规划区、独立工XX县区、风景名胜区、主要交通干线(博沂路、九东路、高速路)两侧等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内,原那么上不再新批农村村民住宅,提倡多层公寓模式。确需规划新建住宅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地踏勘,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具体建设标准、建设体量、建设高度等要求后,经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由镇政府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有关部门现场放、验线,镇规划办依
6、据规划要求实施批后管理。 2、规划重点控制区域外住宅规划管理,由镇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村庄规划要求,现场踏勘、选址定点,镇人民政府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镇规划主管部门现场放、验线,并实施批后管理。 (八)建立规划审批备案制度。各村要及时对本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申请、会议记录、审评情况定期上报镇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九)各村应加强对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尤其是私自建设二层行为。 三、实行执法巡查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由各村负责本村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巡查监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催促撤除,并于24小时内上报镇规划、建
7、设、城管执法、国土等部门。对因工作不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1)年内出现违法建设2起或累计面积达30以上的;(2)建设工程出现平安事故的;(3)村两委干部擅自答复或参与实施违法建设的。被“一票否决的村一年内所有工程用地不予审批,住宅限批。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县区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资源保护责任的通知进行严厉责任追究制。 四、严格执法,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 (一)镇村规划确定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在规划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必须在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方可开工建设。对无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户外广告设施,镇政府将组织涉及村及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撤除。 (二)提高综合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尤其对用于经营的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分后,依法撤消相关证照,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效劳。 (三)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生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及时、从严、从快处理。 五、强化措施,做好根底工作 镇政府建立完善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广阔群众积极参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拓宽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渠道,确保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