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处方药转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一、 基本要求1 制剂或其成分应己在我国上市,并经过长期临床使用。2 制剂及其成分的研究应清楚、明确。3 药物质量可控,稳定性较好。4 用法用量、疗程明确。5 对小儿、孕妇等特殊人群有明确用药指示。二、 安全性评价非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作为处方药品时的安全性,二是当药品成为非处方药后广泛使用时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三是当处于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物安全性。(一)作为处方药的安全性评价药品作为处方药时的安全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1 药理和毒理研究评价基本要求:药品及其各成分的药理作用(或性味归经)和毒理研究清
2、楚,吸收、分布和代谢明确。药品及其各成分的有效量和中毒量研究清楚。各成分间相互作用清楚明确。1) 药理作用与其用途一致,各组分为协同作用,联合使用不降低任何单个有效成份的有效性及安全性2) 无明显毒性,用量有较宽的安全范围3) 无蓄积中毒2 临床不良反应研究评价基本要求:药品及各成分的不良反应清楚、明确。1) 不良反应发生率低;2) 无严重不良反应,不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损伤;3) 不良反应为一过性,停药后症状可自行消失;4) 不正确的用法用量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反应。3 依赖性研究药品及其各成分的依赖性研究清楚、明确。药品在正常剂量和疗程及超量和较长期用药情况下,不可能成瘾。4 耐受性研究药品及其
3、各成分的耐受性研究清楚、明确。在正常剂量和疗程情况下,不易产生耐受,在过量使用或长期使用情况下,产生耐受的可能性仍然较小,且产生的耐受对人体和其它疾病的治疗无危害或危害很小。5 与其它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研究与其它常用药物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1) 对己知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研究清楚、明确2) 相互作用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二)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物安全性从以下两方面研究1药品针对疾病消费者是否能自我诊断非处方药所针对疾病(药品适应证或功能与主治)应属于患者可自我药疗的范围。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2 消费者是否能自我用药用药期间不需
4、要专业人员指导,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不需要经常调整剂量。1) 患者能充分理解说明书中提供的信息;2) 患者用药不需要其它专业的设备;3) 用药方法简单,不需要专业人员帮助;4) 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用药监测。(三)作为非处方药广泛使用后出现滥用、误用情况下的安全性从滥用、误用的可能性及滥用、误用的后果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为在滥用或误用情况下是安全的:1 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性不存在2 滥用或误用无严重后果3 滥用或误用后会导致严重危害,但导致严重危害的滥用或误用可能性极小4 滥用或误用后会导致一定后果,但滥用或误用可能性很小可从以下两方面研究:1 滥用或误用的可能性研究1
5、) 消费者是否能清楚、准确的了解药品的用途、正确用法与用量;2) 滥用及误用有几种形式及其程度3) 是否可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或减少滥用和误用,及可能避免或减少的程度2 滥用或误用的后果研究1) 药理和毒理研究2) 不良事件研究三、 药品有效性研究非处方药有效性是指在足够的使用指示及不安全使用警告的条件下,用于绝大多数目的人群中能够产生合理、有效的预期药理作用,并对其所治疗的类型产生明显的解除作用。1 用药对象明确,适应证或功能主治明确;2 绝大多数适用对象正确使用后能产生预期的作用;3 用法用量、疗效明确;4 不需要与其它药物联合使用;5 疗效的产生不需要严格的用法与用量;6 且用药后的效果明显
6、或明确,患者一般可以自我感知。- 3 -附件2: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非处方药适应症是指: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一、常见疾病和症状1. 症状明显,消费者可自我感知;2. 对症状的治疗一般不会掩盖和贻误原发性疾病,或短期内贻误治疗一般不会导致严重后果;3. 发生率较高,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4. 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5. 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6. 病情相对平稳,短期内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7.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8. 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二、复发性疾病1. 症状明显、单一;不易与
7、其他疾病相混淆;2. 发生率较高;3. 具有特征性表现,患者在病症复发时依据既往经验可以作出判别;4. 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5. 治疗方法及手段简单、明确;6. 病情相对平稳,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7. 不会导致重要脏器的器质性变化;8.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9. 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三、慢性病1. 诊断方法及手段明确,确诊率高;2. 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简单;3. 患者对疾病认知非常清楚;4. 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非常好;5. 短期内(一个月)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6. 自我用药期间内不需要调整剂量;7. 病情相对平稳,患者自我
8、用药期间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四、其它1. 日常营养补充2. 戒烟3. 避孕4. 中医虚证类:(症状严重,或可能有重要脏器器质性改变的不包括在内)辅助治疗类:(进行辅助治疗很可能延误病情,贻误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包括在内)- 2 -附件3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非处方药处理原则一、 目的为科学合理地评价含毒性药材中成药作为非处方药品种的安全性,保证公众自我药疗的用药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二、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的基本原则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此类产品用于患者自我药疗时,需特别慎重,尤其是药材毒性大、用量大、用药时间长的品种。在转换评价时,必
9、须从严管理。三、 分类及处理原则根据含毒性药材中成药对人体安全性的不同影响因素(毒性强度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处理。1. 毒性药材的界定与分类:毒性药材的界定以下药材属于毒性药材(具体名单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的毒性药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二十八种毒性中药材;其他已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1.2 毒性药材的分类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将毒性药材按毒性强度分为大毒、有毒、小毒三类(具体名单见附件)。大毒:以下列为大毒药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
10、版一部)列为大毒的药材;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二十八种毒性中药材;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大毒、剧毒的药材。有毒:以下列为有毒药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列为有毒的药材;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有毒的药材。小毒:以下列为小毒药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列为小毒的药材;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小毒、微毒的药材。其他:发现的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经评价后按其
11、安全性分类。2.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分类及处理原则: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将含毒性药材的中成药品种按药材的毒性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其分类及处理方法如下:1类:含大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不予转换;2类:含大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1)含重金属类毒性药物(红粉、红升丹、砒石、砒霜、水银、白降丹、红升丹、轻粉、雄黄等);2)包装不合理,容易误服;3)儿科用药;4)妊娠期、哺乳期用药;5)用于创伤或破损皮肤;6)大面积用药;7)疗程7天以上。3类:含有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3a类:含有制半夏(包括清半夏、姜半夏)、山豆根、仙茅、制天南星、苍耳子、白果、制附子、罂粟壳
12、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2)儿科用药(制半夏除外);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4)疗程7天以上;3b类:含以下有毒药材(安全性不明确)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不予转换:全蝎 蜈蚣 干漆 千金子 千金子霜 甘遂 华山参 芫花 两头尖 金钱白花蛇 京大戟 香加皮 常山 商陆 硫黄 蓖麻子 蕲蛇 制川乌 制草乌 牵牛子 苦楝皮 土荆皮 木鳖子 制白附子 朱砂4类:含有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1)含重金属类毒性药物(如朱砂);2)儿科用药;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4)用于创伤或破损皮肤;5)大面积用药;6)疗程2周以上。5类:含小毒药材口
13、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2)疗程2周以上。6类:含小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可进行其他方面评价。3.其他: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的毒性药材在参照以上相应类别基础上,从严掌握。3.2 发现的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对其存在的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参照本处理原则相应类别处理。附:毒性药材的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大毒(10个):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草乌、斑蝥。有毒(37个):干漆、土荆皮、山豆根、千金子、千金子霜、制川乌、天
14、南星、木鳖子、甘遂、仙茅、白附子、白果、半夏、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苍耳子、两头尖、附子、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轻粉、香加皮、洋金花、常山、商陆、硫黄、雄黄、蓖麻子、蜈蚣、罂粟壳、蕲蛇、蟾酥。 小毒(25个):丁公藤、九里香、土鳖虫、川楝子、小叶莲、水蛭、艾叶、北豆根、地枫皮、红大戟、两面针、吴茱萸、苦木、苦杏仁、草乌叶、南鹤虱、鸦胆子、重楼、急性子、蛇床子、猪牙皂、绵马贯众、绵马贯众炭、蒺藜、鹤虱。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二十八种毒性中药材: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蟊、红娘虫、青
15、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的毒性药材:包括性味归经项标注的具有“微毒”、“小毒”、“有毒”、“大毒”、“剧毒”等药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地方药材规范为准)。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朱砂莲、千里光等。附: 大毒、有毒、小毒各类药材名单大毒:生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生草乌、斑蝥、生千金子、轻粉、洋金花、雄黄、蟾酥、生甘遂、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白降丹、生藤黄、红升丹、生狼毒、红娘虫、青娘虫、雪上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