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殡葬改革规定处置意见 为顺利推进我县殡葬改革,标准界定期内火葬对象亡故后的丧葬行为,特制定本处置意见: 一、XX县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鞭炮,禁止在XX县区内抛撒纸钱,吹乐敲锣,鸣放电子礼炮,发现一起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界定期内的火葬对象亡故后,殡仪效劳公司不得受聘在XX县区范围内大设灵棚,发现一起,由城市管理执法局没收设备及其经济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三、非殡葬车辆从事殡葬运营活动,或为丧偶提供交通工具偷运尸体土葬的,一经发现,交警大队及运管部门对驾驶员处运营收入的5倍罚款,并暂扣运营车辆3天。 四、对违规毁林建坟行为,由林业局会同森林公安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五、对非法出售墓地的,由国土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出售者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并由纪委、监察局对乡(镇、场)分管领导及村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 六、对违规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丧葬用品,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处分,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局、民政局配合。 七、在指定地点(建材市场)制作、销售棺木,严谨在XX县区其他区域设点制作、销售棺木,一经发现,由林业局会同森林公安局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没收物品并处以销售额3倍的罚款。 八、本处置意见自年2月18日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