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3030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到达相当比例、在证券交易所外合法获得对该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实际控制到达相当程度,从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对该上市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和事实。第三条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到达规定比例,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披
2、露方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按照本方法履行相关义务。第四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以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进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控制股东权益到达规定比例时,继续增持股份、增加控制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三章的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以申请豁免;未到达规定比例的,也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相关当事人应当老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该上
3、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第七条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特殊情况下,收购人因非自身原因需要转让控制权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第八条投资者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合法支付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第九条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第十条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当事人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一条任何知悉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
4、密义务,在有关收购信息未经依法公开之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第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第十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政策和法律问题,并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交易事项是否影响被收购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以及其它相关实体、程序等事
5、宜提出意见。第二章要约收购的根本规那么第十五条收购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收购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财务参谋,对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的能力以及所采用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出具财务参谋报告,确认收购人有能力实际履行本项收购要约,并对此予以担保。禁止收购人在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发出收购要约。第十六条收购人采取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材料,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予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七条收购
6、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说明有无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目的。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为目的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显要位置予以特别提示,同时应当承诺在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为目的的,应当针对要约收购期满后,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比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丧失上市地位的情形,制定使被收购公司重新到达上市条件的方案,并承诺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该方案。第十八条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取消要约收购方案的,自提交取消要约收购方案的书面申请之
7、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同一被收购公司再次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取消要约收购方案的,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解除对履约保证金或证券的冻结。第十九条收购人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发出收购要约。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应当根据其要求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收购人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十五日内。第二十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参谋,就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收购要约的条件是否公平合理等事宜提出报告。收购人为被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全体员工时,应当由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聘请上述中介机构。第二十一条自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之日
8、起十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独立财务参谋报告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与独立财务报告一并予以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应当就接受收购要约、拒绝收购要约或对该收购要约保持中立向股东提出建议。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要约收购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公告。收购人对要约作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比照前款规定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予以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做出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上市公司收购中,除履行事先签订
9、的合同或者事先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提议或采取如下措施:一发行股份;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回购上市公司股份;四修改公司章程;五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属于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的除外;六处置、购置重要资产,调整公司重要业务,但为拯救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调整公司业务或进行资产重组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持有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的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待遇;持有被收购公司未上市交易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待遇。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和做出的变更事项,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有权接受要约的
10、所有股东。第二十四条收购人预定的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并且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要约价格:一上市交易的同一种类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以下价格中较高者: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购置该公司上市交易的该种类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前三十个工作日该被收购公司上市交易的该种类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二未上市交易股票的要约价格应当不低于以下价格中较高者: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公司未上市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如某一种类股份的要约价格发
11、生变化,其他种类股份的要约价格应当按照原要约确定的比率进行同比例调整。在特殊情形下,对本条规定的价格确定原那么需要作调整执行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收购人以现金作为对价的,应当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于银行,并办理冻结手续。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作为对价的,应当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并办理冻结手续。第二十六条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情形时除外。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第二十七条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变更收购
12、要约中有关事项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在要约收购开始四十五日后,除非出现竞争要约,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条件。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其变更后的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的条件。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条件,收购要约有效期缺乏十五日的,应当延长至十五日。第二十九条除变更要约收购条件以外,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根本领实发生其它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就变更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做出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第三十条收购人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登记受要约人预受的股份,并协助办理相关股份的锁定及撤回事
13、宜。在要约期间,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第三十一条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限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受要约人的申请锁定其预受要约的股份。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其申请解除对该局部股份的锁定。第三十二条收购要约期满时,前条所述接受收购人委托的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锁定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到达预定收购比例的,在要约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应当委托该证券公司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银行办理结算及过户手续;同时,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未到达预定收购比例的,在收购要约期满
14、后三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应当委托该证券公司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除对预受要约股份的锁定。同时,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以公告,自收购要约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对被收购公司再次进行要约收购。预受要约的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的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第三十三条收购要约期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到达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被收购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但收购人因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取得股份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并已就维持该公司上市地位做出出售股份安排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收购要约期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到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5、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其余股东有权以要约收购的同等条件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第三十五条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后至收购要约期满,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第三十六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应当在初始要约期满的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七条出现竞争要约时,初始要约人可以变更其收购要约条件。初始要约人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应当将其要约收购有效期延长至少十五日,但不得晚于后一要约的到期日。第三十八条出现竞争要约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要约收购人。第三十九条收购人在连续三十日内,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向同一被收购公司的二十五名以上股东征求购置股份,且所征求购置股份的总和到达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按照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要约收购义务及其豁免第四十条收购人单独或者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