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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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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医科大学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秩序,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含大学医院、临床医学院)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第三条 各院系(中心、医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严格执行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安全责任人。第四条 各院系(中心、医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体系。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

2、管理制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五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校、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院系(中心、医院)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负责同志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第七条 各院系(中心、医院)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

3、要事项,督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第八条 各院系(中心、医院)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第九条 各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要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工作体系,结合各自的特点,认真组织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并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档案。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十条 各院系(中心、医院)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必须通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第十一条 各院系(中心、医院)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从严审核,做好实验

4、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管。病原微生物、辐射、剧毒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其所在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资质。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1.各院系(中心、医院)要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的全过程记录,定期做好检查监督工作。2.各实验室要确保危险化学品台账、实验使用记录和库存物品之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每学期期末要将库存危险化学品清单汇总,报至单位主管部门,同时报保卫部门备案。3.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须单独存放,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装备,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台账、双把锁”。4.各

5、实验室产生的报废试剂、废液、动物尸体、生物垃圾等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列好明细分类保管,交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5.因学生毕业或教师岗位变动所剩余的试剂,须确认其成分并贴好标签后移交专人保管或及时处置。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1.各院系(中心、医院)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生物类试剂和用品的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程序,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条件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2.实验样品和实验动物必须集中存放,专人管理。涉及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使用的院系(中心、医院)应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等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做好详细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6、处理。3.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第十四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1.相关实验室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获取政府主管部门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辐射实验工作。2.涉及辐射实验室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工作状态信号。3.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4.涉及使用的实验室要制定和落实辐射装置与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严格规范涉及辐射废弃物的处置。5.涉及辐射的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提前接

7、受专项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6.涉及使用的实验室应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及辐射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7.涉及使用的实验室须制定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2.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及维护应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使用单

8、位不得对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3.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检验。4.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5.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 气瓶必须有明确的标识(合格证、储存状态等),配备防震垫圈、气瓶安全帽、保护开关阀,使用前要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易燃气瓶与助燃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瓶和有毒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 气瓶竖直放置要

9、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气瓶架、防倒链等),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回送检。 特殊气瓶需持证上岗使用的,使用人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进行相关的工作。 实验室应结合气瓶的种类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张贴在显著位置;建立充装气体台帐,报所在院系(中心、医院)备案。 实验室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并将气瓶和气瓶充装供应商资质证明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1.各院系(中心、医院)要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实行专人管理。2.各院系(中心、医院)对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交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3.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

10、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4.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应根据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特点配置吸收和排放设备。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1.各院系(中心、医院)须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2.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3.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要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室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4.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准

11、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的,须书面请示所在院系(中心、医院)批准,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5.压力容器、高速离心机等设备操作人员,须通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使用设备。第十八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1.各院系(中心、医院)必须规范实验室用水、用电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水、用电设备和设施,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2.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3.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

12、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4.使用高压电源和电加热器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5.实验室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炉时,须经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方可使用。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1.各院系(中心、医院)要根据实验室的类别和潜在危险因素等,为实验室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所在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2.各院系(中心、医院)要确定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安装安全设施,定

13、期检查,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1.各院系(中心、医院)要完善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和设施完好,符合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2.各院系(中心、医院)要定期对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要提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务安全管理。1.各实验室要建立日常安全值日制度。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在实验完成后,要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和废弃物及时进行规范处置,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规范、安全,并做好相关记录。2.实

14、验室需要关闭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安全管理。1.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须由院系(中心、医院)报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3.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完成后,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安全验收合格,完成相关工作的交接,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 实验室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中心、医院)和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1.检查内容包括:(1)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建立及责任制落实情况;(2)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3)实验室安全工作

15、档案建立健全情况;(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时限情况;(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工作台账;(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各院系(中心、医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认真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学校,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第二十四条 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1.实验室发生事故时,所在院系(中心、医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2.发生实验室事故后,所在院系(中心、医院)要配合查明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未涉及内容,皆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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