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手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手功能完全丧失,鉴定为伤残五级,手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鉴定为伤残六级。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鉴定为伤残七级。 烧伤部位要根据治疗后全身的瘢痕面积来进行鉴定得到伤残等级。 待伤情治疗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时会综合各部位存在的残疾程度得到伤残等级,请以鉴定结论为准获得相应的赔偿。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
2、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
3、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盛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伤残鉴定手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
4、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
5、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