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吗? 征询:我与洪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后,已经将购房款全部交付了洪某。之后我又与洪某签订了房屋交接书,其中商定自房屋移交给我之日起,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均由我负责缴纳。但是由于双方都事情繁忙,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我到房屋登记部门去查询的时候,觉察该房屋被法院查封。经查得知,是由于洪某与宋某之间有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宋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将洪某卖给我的房屋查封了。但是,在法院进展保全之前,房屋已经由我实际居住特别长时间了,请征询,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吗?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同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设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假设通过法院调查,房屋确实是在诉前保全之前已经由你占有了,那么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在此提示,买受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尤其是买卖尚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的房屋,应该加强风险躲避认识,可以通过完善合同商定等方式降低买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