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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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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使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谈话诫勉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标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本着从严治党,有错必纠,以正面教育为主,超前预防的原那么,通过谈话诫勉到达提高干部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第三

2、条凡市委管理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评议或日常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一)领导干部不能以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政绩平平;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二)经考察和民意测验、民主评议,根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三)年终目标考核,实绩较差的。 (四)领导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领导干部之间闹矛盾应承

3、担主要责任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拔前和离任时经济责任审计有一定问题,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因其他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根据市考核办、部内各有关科室掌握的情况提出需要进行谈话诫勉的对象,经市委主管领导同意后,向谈话诫勉对象下达谈话诫勉通知书。 对干部实施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分别由市委领导、组织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采取个别谈话或委托考察组、考核组负责人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形式进行。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帮助教育。 第五条被谈话诫勉的干部在接到诫勉通知书

4、一周内,要向市委组织部写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进措施的书面报告。诫勉期一般为半年。诫勉期内,市委组织部要定期了解被诫勉干部的情况,认真做好帮助、教育和管理工作。诫勉期满后,被诫勉干部要写出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报告,经单位党组织审核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被诫勉的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考察已改正和表现好的,解除诫勉;对仍不能改正错误,思想、工作表现没有好转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延长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仍无明显改进或又出现新的问题的,经研究给予降免职处理或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接受组织谈话;被谈话诫勉的干部要在本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上,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严肃开展自我批评。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认真负责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谈话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态度,认真反思,积极改正错误,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领导干部在受诫勉期间,一律不得评先和提拔使用。 第七条市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对科以下干部实行谈话诫勉的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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