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廉洁自律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共产党员,要认真遵守和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履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假设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试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假设干规定及省、市工商局有关廉洁自律的制度和规定。 2、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和他人的谋取私利。 3、党员干部一律不准收受下属单位、企业、个人和效劳对象以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 4、党员干部不得到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5、党员干部到基层一律不得接受下级单位、企业赠送的礼金、礼品及土特产品。 6、禁止党员干部接受基层、企业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7、机关党委、党支部要把每个党员干部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纳入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公务员考核之中,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和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对瞒案不查不报的,由市局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支部书记和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8、纪检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并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党纪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