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资子公司章章程第一章 总 那么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
2、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那么
3、,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开展。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那么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
4、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十编制年终
5、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6、;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二条
7、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附 那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东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