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子下班接孙女途中遇车祸 法院判定死者属工伤 席某是某公司员工,他下班后接外孙女回家,途中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后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继而引发一场行政诉讼。青浦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请。2023年7月下旬一天,席某下了班就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从公司出发前往贝贝看护园接外孙女回家。下午四点半左右,他到了看护园,正好外孙女的一个同学也住他们家附近,于是顺道带上他一同返回。带着两个小孩,席某骑行速度不算太快,在行驶至徐山路进华重公路南约150米处时,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开过来,两车都未能足够谨慎注意,发生了相撞事故,席某当场身亡。交警认定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席某的家人随后申请
2、了工伤鉴定,最终认定为工伤。然而公司对此结果不服,他们认为虽然席某是自己公司的员工,但交通事故当天,席某下班后没有按照正常的回家路线,而是前往幼儿园接送外孙女,不符合在回家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工伤死亡情形。并且,席某驾驶电动车时,后座携带两名幼儿,对两名幼儿的生命平安完全弃之不顾,属于严重违反道交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但青浦区人社局有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席某就近接送外孙女放学即日常生活所需,对于席某来说是必要且合理的。席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虽然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经交警部门认定席某负次要责任,席某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青浦区法院法官仔细审理相关证据后认为:席某下班后接外孙女回家属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结合发生事故地点以及席某事发时行车方向,青浦人社局将席某下班后自幼儿园接外孙女回家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无不当。对于席某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行为,交通警察支队已经认定席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影响席某属于工伤情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