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权利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那么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2、 (二)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村党组织县、乡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第二篇: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权利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两委会议。 二、经镇纪委批准,村务监督委员会可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三、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村集体资金收支、资产资源处臵和财务公开进行审核监督。 五、配合镇纪委、财政所参与对村财务收支情况的
3、年度审计和对村“两委成员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 六、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提请镇纪委同意后,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质询。 八、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两委成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其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经镇党委批准后,由村党组织依法组织实施。 1 村务监督委员会义务 一、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村务管理和村务监督制度等,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二、支持村两委工作,建立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化解、消除村民与村两委
4、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三、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接受评议。 四、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惠民强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重点是村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情况。 三、监督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对未按要求公开的事项,催促村“两委重新公布
5、。对群众关注的村级事务,村务监督委员会研究后,可向村“两委建议进行“点题公开。 四、监督“三资管理情况。参与制定村级集体财务方案和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收、支情况,特别是对支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监督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工程工程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产处臵等工作。 五、监督村级干部勤廉情况。监督村“两委成员履行职责和作风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及时提醒,提出纠正建议,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应报告镇纪委,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六、积极听取,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会转达,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监督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授权的其他
6、事项,办理镇纪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配合支持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以集体会议形式履行监督审查职责。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月集中办公不少于4个半天,具体时间规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社区)“两委商定再上报镇纪委监察室备案,主任委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开展学习活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习活动,学习掌握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自身素质。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
7、立工作记录制度,据实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学习、监督、反映民情以及协助、支持村“两委工作等情况。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三个月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村级党组织应指定其他监督委员会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超过三个月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村级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进行改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超过六个月不能履行职责的,原来中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可直接递补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村级党组织履行报告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改选局部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会议
8、,应事先请假,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到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代表,群众的监督,对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滥用职权的,村级党组织报镇党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 七、村务监督委员会年终或年初要向村代表会议述职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满意度低于到会代表人数50%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其委员应 4主动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村级党组织要及时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改选。 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员工作职责 一、乡镇包村干部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指导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上级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文件精神,并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学习领会上级有关“三农工作
9、的重要文件精神。 二、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指导催促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好工作,及时协调村“两委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关系,帮助解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三、帮助传送上级下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及有关宣传、学习资料;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时据实填写工作履职、工作监督等报表。 四、完成乡镇党委、纪委交办的有关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其他工作任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一般每月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二、
10、村务监督委员会召开重要会议或研究重大事项之前,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事先将会议议题向村党组织汇报。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提交的村务监督工作报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情况等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批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事先提出意见,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四、村党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报告的工作要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一般每季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
11、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做述职述廉报告,并接受评议。 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所提交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制度 民主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每半年要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评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乡(镇)派人参加。 二、民主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的形式进行。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成员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汇报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党员、村民代表
12、按照满意、根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打分。 五、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开,并依据评议结果实施奖惩。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年度考评鼓励制度 一、为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激发广阔监委会成员立足岗位、实施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监督水平,制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适用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 三、考核奖惩的根本原那么。 1、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原那么; 2、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那么; 3、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那么; 4、坚持严格考核、合理奖惩原那么。 四、考核内容。 1、群众信任度; 2、履行工作职责及实施监督情况; 3、日常出勤情况; 4、廉洁自律情
13、况。 五、日常考核。村党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两委会议、参与村级事务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半年内三次无故不列席会议,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党组织征求党员和村民代表意见,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再参加评议,可定为“不满意格次。 六、民主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加民主评议,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认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民主测评。与会人员按照满意、根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打分。民主评议结果要当场公开,并报乡镇纪委备案。 七、组织评价。每年年终,乡纪委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村监委会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评定。 1、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位,
14、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无违纪违规行为,村内无越级访、集体访现象,且监委会全体成员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到达85%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 2、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位,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无违纪违规行为,村内无越级访、集体访现象,且监委会全体成员在民主评议中基 9本满意率(满意票加上根本满意票再除以总票数)到达60%以上的,可以评定为“合格等次;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不合格等次: (1)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2)未启动纠错机制,群众意见大,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3)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低于50%。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和奖惩措施。 1、乡镇每年从“优秀等次的监委会中评选出假设干名“村务监督标兵和“先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并予以表彰奖励。 2、乡镇每年评选出1个“先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和3名“优秀村务监督员,由乡镇党委表彰奖励。 3、连续两次根本满意率低于50%的监委会成员,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程序予以罢免。 4、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监委会,由乡镇纪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5、因监督委员会监督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