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思考 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一贯重视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中央先后下发过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对这项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体制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流动党员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的不知道自己的组织关系该不该转,有的不知道该转往何处,有的基层党组织不愿意接受外来党员的组织关系等等。于是造成一些因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党员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复退转军人、退离休干部及外出打工民工长期自带组织关系而“找不到组织,更无法接受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等
2、不正常情况。为了解决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效果不够理想。究竟如何来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级党组织和广阔党务工作者要高度重视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我党是一个严密有机的整体,党员不管走到那里,都有权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按规定接收流动党员并加强对其进行管理,是各级党组织的共同责任。党员转出和转入的党组织都应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党员高度负责的精神,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作好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使每个党员不管走到那里,都不脱离党的组织,都能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3、 二、流动党员要加强对转接组织关系的严肃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信)是党员身份的法律证明。因此,党员流动要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或不按时到指定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道的党员,应视其情节,该批评教育的要批评教育,该给予党纪处分的要给予处分,有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成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符合接收流动党员条件的任何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在接收流入党员时,不得相互推委,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党员。拒绝接收流动党员属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党
4、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对党员提出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党员流动转移组织关系的根本原那么可以是“就地、就近、就便的原那么,目的是为了方便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管理,也方便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根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关系转到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的地方单位没有党组织或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村、办事处)的党组织。 五、就地安置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党员,其组织关系原那么上保存在原支部,或原单位的老干支部,也可根据本人意
5、愿转到居住地街道社区和农村的党组织。 六、就地安置的企业退休工人党员、“关、停、破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人党员、下岗工人党员和退职工人党员,如原企业党组织保存的,其组织关系原那么上保存在原支部;如原企业的党组织已撤消或活动已难正常开展的,其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农村的党组织。 七、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出,由接收安置地的党组织接收并负责安排和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 八、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到所在地方单位的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地方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
6、。 九、党员短期外出在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和不定期主动与原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十、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3个月以内)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十一、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和单位要建立党组织。如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局部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按照集贸市场“谁建谁管的原那么,所建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社区的党组织
7、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协党组织领导。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同步建立党组织。 十二、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新经济组织,凡具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统一管理外来的流动党员。党员较少的企业,可以在几个企业中组建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就近编入一个支部。 十三、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效劳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由于新时期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是一个全新课题,以上建议中有的已经实践进行,但有的一时还不具备条件或不够全面,属作者的个人之见,仅供从事党员管理的部门和同志们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