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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070492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9.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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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及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进一步扩大,对外引进工程不断增加,涉及预提所得税征税工程也逐年增加,向国外支付的有关所得也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加强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成为当前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从一那么预提所得税案例入手,分析当前预提所得税管理的存在的难点,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管理建议。 一、案例情况介绍 20x年x月,x市国税局接到某银行的咨询 ,询问a公司支付有关费用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征免税有关凭证的问题。工作人员按规定对银行进行了回复,并对a公司支付有关费用问题进行了调查,据悉:a公司20x年1月份与香港b公司签订

2、了一份关于b公司为a公司提供x型车辆根底标定效劳的合同,共计22万欧元,并于合同签订后通过银行准备首付30%即66000欧元(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712734元)。在约谈中企业对于此项业务解释为:企业在付汇前也曾上网查询过有关税法知识,认为企业本身不具备研发及技术效劳功能,而是外国公司直接提供技术效劳,应在国外征税,于是直接到银行付汇。经查证,我局认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此项费用为技术转让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适用2023%的税率,并应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据此,我们要求该公司依法扣缴预提所得税71273.40元,企业按期扣缴了

3、税款。我局依照规定为企业开具了完税证明,银行为其办理了付汇业务。 二、管理难点分析 由以上案例看出,由于预提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特性,决定了预提所得税及售付汇征管工作的难度。 难点一。源头控管难。从征税对象看,预提所得税是针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源本身具有隐蔽、零散和流动性强的特点。从征收方式看,实行代扣代缴,既涉及到非居民企业,又涉及到国内的扣缴义务人,因牵扯到多方利益,征收难度加大。从管理方式看,仅在开具售付汇证明的环节实行对预提所得税的源泉控制,并且县级局开具证明人员实际上不可能逐笔逐项到企业实地核查,而基层分

4、局在日常评估检查中,对预提所得税工程一般没有重点关注,由此造成对于预提所得税管理上的脱节。而企业又因不了解税法规定,或者对税法规定理解上的误区,存在不扣或少扣的现象。上述案例中,企业未主动依法进行税款扣缴,就是因为不了解税法具体规定所致。 难点二。工程定性难。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界定,包括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并在实施细那么第七条对来源于境内所得做了进一步规定。但是税法规定的工程定义略窄,随着经济开展形势的开展,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工程日益增多,而一些工程如境外收取的鉴证费、

5、咨询费、资格认定费、网络效劳费等工程,税法尚未作出严格的认定。这些因素制约了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难点三。境外费用核定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是外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经济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应税所得,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根据有关税收协定中非贸易及局部资本工程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效劳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目前规定免税证明也仅只能要求企业提供辅助证明、合同协议和企业承诺

6、声明。而税务人员很难根据这些资料判断该项劳务确实发生在境外,难于做出征、免或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判定。 难点四。部门协作难。目前,国税局和地税局两家分税种管理,对预提所得税征税对象与税收管辖既有交叉,又有“盲区,征税对象又涉及企业、事业和其他部门,单位性质日趋多样性,管理上有一定的困难。同时,预提所得税所涉及的售付汇管理,牵扯到外汇管理局、银行、外经贸委等多个部门,信息孤立,未实现共享,也不利于该税种的征收管理及监控。 三、加强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预提所得税的宣传,促进扣缴义务人由被动扣缴向主动依法扣缴、自觉申报转变。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对预提所得税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因涉及到的部门

7、多,征税对象日趋多样性,管理层面较多,加强预提所得税应首先从加强税法宣传入手。一是扩大受众面。在日常管理中我们发现,对预提所得税规定了解和执行较好的多是较大规模的外资企业,而众多内资企业和发生涉税业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对此都不了解,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及预提所得税的扣缴问题,因此,不仅要加大对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的税法宣传普及,而且对机关、事业单位也应加大宣传辅导力度。二是增强针对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四十条分别对扣缴义务人确实定、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代扣税款的缴纳等做了明确规定,同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对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详细规

8、定。因此,在宣传上不仅要告知扣缴义务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更应告知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主观成心不扣或少扣税款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促进过去扣缴义务人被动扣缴向主动依法扣缴、自觉申报转变。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由过去单一管理向凝聚管理合力转变。一是内部管理上,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税政、征管、计统、进出口、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定期信息采集传递制度,确保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畅通,形成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二是在与其他部门衔接上,虽然预提所得税是国税部门征收,但也需与地税、工商、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以及银行等多个部门配合,调查、了解预提所得税征税工程,实行信息共享共用,

9、并及时建立预提所得税征管的台帐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三)加强售付汇证明开具环节的管理,由案头判断向案头分析与实地核查相结合转变。上述案例说明,仅依靠售付汇证明开具人员案头分析判断很难作出征、免税的判断,不经实地调查,很可能造成税源流失。开具人员对受理的开具申请,一是要把好资料审核关,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二是把好法律关,严格依照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正确的纳税判断;三是把好实地核查关,逐笔对对申请人付汇工程所对应的合同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更、申请售付汇工程与实际经济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对征税工程判断不准确的,应采取情报交换等形式进行判定。 (四)加强日常

10、税收征管,由过去售付汇单一环节控制向上下联动管理转变。预提所得税扣缴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特殊征收方式,离不开支付单位所管辖的税务机关,基层分局应在日常管理中,对辖区内发生涉税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税源监控,对境外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出租设备、提供特许权使用、转让财产以及其它取得所得等行为,要定期对涉及到的扣缴义务人组织实施全面的审计检查,及时获取准确的涉税信息和扣缴信息,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特别是要根据行业的特点,了解企业在设备的投入、利润(利息)的分配,资金的借贷以及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同时也可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工作和反避税工作,加强所管辖的企业、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管理。特别注意利用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通过人为因素,调节融资贷款利率,特许权使用费等手段,转移利润,到达避税的目的。同时及时向县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提供检查信息,以便实施综合控管。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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