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需要中心卫生院盖章)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根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开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效劳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效劳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效劳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效劳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202
2、3、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本钱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设
3、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五、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见附件) 备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中心卫生院盖章)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申请验收报告;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