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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局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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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商局作风效能建设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效劳质量,促进我县工商行政管理持续健康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和形象,导致损害管理和效劳对象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法律和党内条款的规定追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其效能责任。 第四条 本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是效能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的办公室是具体的工作机构。主要开展通过受理管理效劳对象的投诉、举报开展调查,以直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等形式实施监督处理,以及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实行机关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与教育标准,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 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 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 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一)执行不

3、合法或失效文件依据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办事效劳承诺制(包含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否认报告制以及一次性告知等内容)的; (三)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五)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六)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对当事人提出正当要求或意见置之不理的; (七)集中办事效劳“窗口机构有关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而贻误管理效劳对象办事的; (八)违反上级或本机关管理规定影响机关作风效能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增强廉政意识和效劳意识,有以下情形之

4、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处理一般的违法案件中,执法人员不按法律程序办理,行政行为不标准的; (二)在办照中有“吃拿卡要等成心刁难管理和效劳对象的; (三)违反规定,向管理和效劳对象转移支付个人的开支、费用,以及无偿占用财物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收取规费或办案罚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法定依

5、据,或未按标准实施收费或罚款的; (二)不开具合法票据实施收费或罚款的,以及不 实、不按要求的内容填写的; (三)对罚款有异议的,不告知法定经济权利和途径的。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 (一)继续实施上级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向申请人收取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格式文本费用的; (三)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而不当场作出的。 第三章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和措施 第十条

6、效能责任追究形式分为: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书面效能告诫; (三)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按第二章的规定,受到口头效能告诫,扣除当月岗位津贴_%;受到书面告诫的,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岗位津贴,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三个月的岗位津贴,当年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免职或责令辞职或辞退等。 第十二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一年受到两次投诉,经查属实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发难、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十三条被追究效能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

7、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效能责任。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由于管理效劳对象弄虚作假,管理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由于管理效劳对象不配合,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三)由于出现意外或不可抗拒因素的,致使过错发生的。 第四章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五条效能责任追究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那么处理。 第十六条对管理的投诉,应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在_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_个工作日。对实名投诉的,应当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员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辩书之日起_个工作日,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第十八条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相关资料记录有档。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本制度实行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二_九年八月三十日起执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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