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隐患排查与治理交通运输部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平安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平安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平安生产、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
2、平安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平安生产操作规程,严格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平安。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平安监管等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工作依 -1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培训,未经平安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初次平安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客运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3、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平安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应当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具备对外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业务的客运企业进行平安教育培训。 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平安生产工作会议和平安例会。 平安生产工作会议由平安生产领导机构组织召开,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平安生产工作。平安例会由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召开,至少每月召开1次,具体落实各项平安生产工作。拥有3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平安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平安例会一并召开。 -3 九平安设
4、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鼓励客运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平安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平安生产责任制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二分管平安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
5、标准;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平安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第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 -5平安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平安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平安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那么,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
6、生产平安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平安生产绩效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平安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平安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平安管理人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执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标准,参与企业平安生产决策,提出改良和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平安生产职 -7第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职责。 第四章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客运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
7、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严格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统一对客运驾驶员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平安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对新录用客运驾驶员应有一定期限的试用期。 录用客运驾驶员应当经过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审核同意,并录入企业客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客运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况,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一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三年内有在一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四三年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
8、%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五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客运企业不得将承包经营车辆驾驶员委托承包经营者代为聘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平安和平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平安行车知识和技能、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平安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平安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
9、建立客运驾驶员平安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平安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平安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平安驾驶经验交流讲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 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和催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企业可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良平安培训 -10体检表、平安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 客运企业发现客运驾驶员具有本标准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
10、客运驾驶员平安告诫制度。企业或委托客运站对客运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催促客运驾驶员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员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员的身心健康,每年组织客运驾驶员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员疲劳驾驶。 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选用管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统一选型、统一购置符合道路旅客运输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营。 客运企业不得使用已到达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平安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
11、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立车辆技术管理机 -12维护由客运企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配合客运站做好车辆平安例检,对未按规定进行平安例检或平安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对于不在客运站进行平安例检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客运驾驶员在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客运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平安隐患,每月检查车内平安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应急门、应急窗、平安顶窗的开启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平安出口通道是否畅通,确保客运车辆
12、应急装置和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从事运输作业。发现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三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平安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平安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14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时,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第三十七条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方案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
13、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平安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六对于长途客车以及途径山区公路较多的客运车辆,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
14、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 -16运输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后,方可实行接驳运输。相关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接驳运输驾驶员、接驳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平安生产操作规程,接驳点管理人员、接驳运输驾驶员岗位职责等。 接驳运输企业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应当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确保驾驶员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应当明确双方平安生产责任。接驳点应满足驾驶员食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功能需求。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接驳运输台账,实施接驳运输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接驳运输规定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接驳运输车辆未能在接驳时段完成接驳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具备平安停车条件的地点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做好旅客引导效劳,并在客运站、接驳运输车辆、接驳点等地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监督举报方式。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留存接驳运输行车单、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程相关证明图像资料不少于180日。 第四十